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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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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实务研究———兼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地位【论文提要】对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主体认定,我国民法通则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我国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有争议。当前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确定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做法不一,判决结果也不相同,因而产生监护人诉讼地位的不确定性,导致该类案件的执行难。本文从审判实务角度,对近几年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常见做法,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对确立监护人被告地位的正当性、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司
2、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诉讼、执行相关问题的建议及完善措施发表粗浅看法。建议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立统一的司法机制,完善案例指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而确立监护人具有法定代理人和被告的双重地位,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全文共9226字)引言未成年人是家庭的重要成员,他们寄托着父母的期望,也承载着人类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希望和国家的未来。依法正确处理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对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进行调
3、研,发现该类案件在确定被告时,有三种不同做法;在落实侵权责任时,有五种裁判结果。-..本文拟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的常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实务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提高。一、当前审理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常见做法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在裁判该类案件时,不同时期、不同法官对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诉讼地位做法不同,以致出现同一类型案件由不同法官审理时,裁判结果也不相同的情况。(一)立未成年人为被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立未成年
4、人为被告、不立其监护人为被告的做法,在民事审判中比较普遍。这类案件在裁判结果上,有三种不同责任承担方式,具体情形为:1、判决未成年人独立承担责任;2、判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3、判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判决结果上,以判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案件居多,未成年人侵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均采取这种承担方式。(二)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被告,不立未成年人为被告以这种情况受理的案件,在裁判结果上是一致的,均判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独立承担责任。(三)立未成年人为被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采取这
5、种做法的案件,大多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案件中没有发现这种做法。该类案件在裁判结果上是一致的,均判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独立承担责任。-..二、未成年人侵权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民诉法未对如何确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及相关责任人就侵权责任分担比例未作明确划分,因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出现许多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或不协调的做法。因文章篇幅所限,这里只就确认被告资格与裁判结果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判决无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独
6、立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规定冲突案例1:原告严某(10岁)诉被告钟某(13岁)、某某小学人身损赔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28500元。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钟某在课间休息期间,因抛撒石灰粉致原告右眼角膜碱性灼伤而失明,应负主要责任;鉴于被告钟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钟某某承担。某某小学对在校学生严某、钟某负有临时监护和管理职责,因疏于管理、监护不力,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钟某赔偿原告严某48900元;被告某某小学赔偿原告严某26330元。笔者认为,受害一方对未成
7、年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立侵权行为主体即未成年人为被告,符合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侵权行为的主体,其理应成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因此,未成年人属于该类案件的-..适格被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却限定了未成年人在作为加害人的侵权诉讼中,责任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未成年人本身,即监护人是侵权责任主体。所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属于该类案件的适格被告。这类案件属于侵权确认之诉和赔偿给付之
8、诉的复合之诉,朱云著:《未成年人侵权赔偿实务探讨》,载www.dffy.com/sifashijian/sw/200712/20071203193644.htm,于2008年5月13日访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因此,案例1单独判决未成年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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