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业税务风险防控

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业税务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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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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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业税务风险防控一、导致其涉税风险升高的因素“营改增”是国家优化税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理论上,由于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营改增”有利于解决营业税重复课税导致的税负过重的问题,降低企业税负。此外,建筑业“营改增”可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社会专业分工,优化业务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建筑业有如下特征,可能导致其涉税风险升高。1.涉及的税费复杂,税负相对较低:建筑业往往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监理、自产自销业务于一身。2.异地经营管理不规范,税源日常监控缺位:建筑企业多是异地承包工程,涉及的地域较为广泛。建筑企业规划立项手

2、续不完整,缺乏税务管理意识,未能为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造成税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水源监控缺位。3.对各类发票的使用不规范,只在项目结算的最终环节提现“以票管税”:建筑企业对施工项目涉及的款项未能按照税务征纳管理的规定管理,如凭票收款、凭票付款,广泛的存在以各种购买、自制的收据或开白条方式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4.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款拖欠现象严重:因建筑企业经常存在挂靠?营现象,建筑劳务工程多次分包、转包现象和异地施工情况,造成了企业经营信息与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信息不对称,因此税源监控难度大,建筑税款流失、纳税不及时的现象明显。二、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税务风险点(一)纳

3、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屮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风险点:纳税人应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也可以6个月内向原注册地屮报缴纳税款。就会造成难于管理。(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风险点:房地产幵发企业可能通过甲供材料或者扩大精装房占开发面积的占比,增加自行采购材料比重,然后通过与建材批零企

4、业签订购销合同,虚增购进金额。(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收率为3%。风险点:纳税人为简易计税项0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转移到一般计税方法项目进行抵扣,从而形成税收流失风险。(四)一般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屮的小规模那是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傳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风险点:销售额的计算要扣除分包款,建筑工程总承

5、包单位为了扣除更多的分包款,将项目分包给更多的建筑商。(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点:营改增前已经在地税就申报缴纳营业税预收款,但还未幵具增值税发票。现需在国家税务局开票,导致国税局管理难度加大,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税务执法风险增加。三、针对风险点的政策建议(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必须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将条款屮的“应”改为“必须”,避免纳税人延迟申报交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核

6、查。此吋对于案例中的建筑公司1-6月的收入,都会及时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将“或者部分”去掉,避免概念模糊。部分可以指1%也可以指代99%,而这其屮千差万别。从而会导致纳税的金额也不一样。(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淸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只能全部工程同时都选择简易计税),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收率为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时,只能全部工程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部分选择简易计税,部

7、分为一般计税,从而避免纳税人用简易计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般的抵扣。(四)一般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屮的小规模那是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屮报。对于分包款的规定应该细化,加大对分包工程数目的审查。参考文献:[1]财税【2016】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2]财税【2016】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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