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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刑法诉讼债权相对性的由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债权相对性的由来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概念肇端于罗马法。在早期罗马法的法定诉讼中,冇宣誓决讼的诉讼方式,而宣誓决讼又分为对物的宣誓决讼与对人的宣誓决讼。①一般认为,对物的宣誓决讼是解决所有权等物权的诉讼,而对人的宣誓决讼是解决债权的诉讼。在对物的宣誓决讼中,诉讼标的物须带到法官面而。诉讼中当事人不分原告被告,在法官面前双方都主张讼争物为自己所有。[3](P872-873)由此可见,所谓对物的宣誓决讼,正如其名称所示,是针对物而不是针对人提岀的,只要主张讼争物为自己所冇即可。因此在罗马人眼屮,人对物的权利就存在于物上,反映的是
2、人与物的关系,要确立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而非人与人的关系,罗马人也未抽象出我们今天的对世权概念。在对人的宣誓决讼中,诉讼程序比对物的宣誓决讼较为简单,因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讼争物,故仅为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这种诉讼有明确的原告与被告,原告的权利依人们的直观感觉,并不是存于特定的物上,而是存丁特定的人身上。与此相应,“罗马古代,把债的关系视为人身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拘押债务人,……所以罗马法最初认为债权、债务是不可转让的。”[3](P628)如果从罗马法的视野对以上两种诉讼做一个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在制度设计
3、上是完全一致的。对物的宣誓决讼中,诉讼针对的是物本身,反映的是人对物的支配,物若为某人所有,则不论物流落到何处,这种关系都会继续存在。对人的宣誓决讼中,诉讼针对的是人,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但与现代民法不同,此处的人跟物一样,也成为支配的对象,也可被拘押甚至可沦为奴隶而变成财产。两者的区别在于,对物的所有(占有)具有排他性,而对人的关系却是使人为一定行为,因此不具有排他性。但当“人”被拘押或变为奴隶而成为债权人财产吋(有的甚至不必经过诉讼),这种财产当然也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一切人,此时,所谓相对性和绝对性的区别都荡然
4、无存了!由此观Z,罗马法上对人、对物的概念与现代民法相对权、绝对权的概念判若云泥,但后者乂确为前者所衍生。11-13世纪,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伊洛勒里乌斯(Trnerius)和亚佐(A刁o)提出了物权与债权的概念。在那一时期,权利开始转变为一个普通的名词,成为法律认识社会的基本手段。采纳这一概念的法学家们在对《民法大全》的研究屮,受到用不同的诉讼方式保护不同类型事物的做法的启发,认识到对物的诉讼是针对物本身发生的,即针对物木身的得失提起诉讼,要求给予救济以恢复物本身,而不管占有或侵害它的人是谁;对人的诉讼则是针对特定人
5、发生的,仅涉及到某个人的关系,而与其他人无关(因为该特定人不太可能被其他人占冇)。700多年之后,这些概念开始从法学家的理论屮走入他们编杀的法典屮,成为支配我们生活的实际力量ol811年《奥地利民法典》307条规定:“物权是屈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这里的物权并不限制其对象。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物权开始独立设编,此时物权被理解为支配权,可对抗一切人,因此是绝对权。并且物权的客体被限定在冇体物之上,以避免债屮“人”的履行被他人支配,表现了文艺复兴后对“人”的普遍尊重,与此相应,对人权就被理解为请求权
6、,仅得对抗特定人,属相对权,债权是其典型。至此,民法理论形成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鳞明划分。绝对权为得对抗一切人的权利,乂称对世权。相对权为仅得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故乂称对人权。纵观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历史源流,我们发现,法学家们用权利的眼光对罗马法进行解读时,做了两点重要的改造:一是从权利的角度将人与物的关系进一步抽象为人与人的关系,从而rtl人对物的支配就自然衍生出人对其他人的对抗,因此就产生了对世权(即绝对权)的概念。二是基于自然法的思想,人不再是权利的客体,因此罗马法中对人的关系就有了质的改变。债权人不可能再支配债务人的
7、人身,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为一定行为,而不能对其人身进行拘押,遑论将其变为奴隶了,因此这种请求本身与第三人就没有任何关系,也即对第三人已无任何对抗力,相对权的概念应运而生。此时的相对权讲的只是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其债权。至于这种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被第三人破坏,受害人是否可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则并不是和对权所涉及的范围。其实,罗马人并无权利的观念,不管物权还是债权,在他们眼中都只不过是一种秩序,他们对形式的重视远远超过了对当事人意思的关注。当事人用法定形式建立的债的关系作为一种既定秩序,是否允许第三人任
8、意破坏,是一个值得另行研究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虽然罗马法认为债的效力在于实现债的内容,但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由于事变所致,则债务人可免除给付义务,而如果这种事变是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如债的给付标的物被他人毁坏等,则债务人免除义务后,债权人有权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赔偿。所以在没有权利观念的罗马时代,法律虽然也重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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