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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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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下的“裸体权利摘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债务处于法律不再调整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下的债权人的债权或者权利人的权利在学理上被称为“裸体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不很合理,尽管XX年官方颁布的《民法典草案》讨论稿对此作了修改,但仍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在分析诉讼时效下“裸体权利”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合理与否,认为即使是在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相对完善的情况下所导致“裸体权利”产生,也应该给予“裸体权利”人在不违背诉讼时效制度理念的情况下以充分的救济可能。关键词:“裸体权利”
2、;历史传统文化;成因;保护思路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是民事权利受时间限制的法律规范的集中体现。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不仅要考虑法律不可能永久保护任何民事权利,而且还要考虑到民事权利应该受到足够的时间保护,否则该项具体法律制度的设置未体现“良法”应有的性格。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债务处于法律不再调整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下的债权人的债权或者权利人的权利在学理上被称为“裸体权利”。民法是市民法,其独特的性格之一是权利本位性,如果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社会效果会导致过多的“裸体权利”产生,这说明所设置的制度
3、明显违背了民法的权利本位性性格。XX年官方颁布的《民法典草案》讨论稿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有很大修改,但仍然不够完善,如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只多加一年,这在中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下,民事权利保护的时间是不够的。因此,笔者拟对诉讼时效下“裸体权利”进行分析,来反思我国关于诉讼时效制度设置合理与否,并进而认为即使是在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相对完善的情况下所导致“裸体权利”产生,也应该给予“裸体权利”人在不违背诉讼时效制度理念的情况下以充分的救济可能。一、诉讼时效下“裸体权利”的界定诉讼时
4、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192;或者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期间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2]343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举证困难,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就会丧失或者胜诉权、或者实体权、或者起诉权、或者相对义务人产生抗辩权。不管在哪一种情况下,权利人本应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皆因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而不再受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受法律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
5、于一种自然的状态,此时权利人的权利或者债权学理上称之为“裸体权利”,主要有以下特征:(1)权利人的权利是合法的既定的受诉讼时效保护的民事权利。合法的民事权利产生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其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既定的民事权利是相对于期待权而言,因为对于期待权,其诉讼时效的计算还未开始。受诉讼时效保护的民事权利是因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2)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或者怠于行使其法定权利。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实质上包括三层涵义: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状态;②客观
6、事实状态在时间上呈持续状态;③经过该客观事实状态后在法律上必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为使权利人本应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而产生法律不再对其权利保护的法律后果必须给予其一定的前提条件,此前提条件便是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其法定权利。(3)权利人的权利丧失法律的强制力保护。社会关系受法律调整因诉讼时效而至不受法律调整的整个过程可以表示为:社会关系->法律规范一法律关系诉讼时效一社会关系。开始的社会关系可能受也可能不受法律规范调整但经过诉讼时效的社会关系因时效制度的法定性和强制性特征而法律再也不会调整
7、。因此,此时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不作调整的自然状态,权利人因为自己的“不当或者不作为”行为而丧失了公力救济的可能。二、诉讼时效下“裸体权利”形成原因分析只要设置诉讼时效制度,便一定会产生诉讼时效下的“裸体权利”;但是,不同的国家根据自己不同的历史传统和国情在设置诉讼时效制度时会尽量避免过多地产生诉讼时效下的“裸体权利”。就我国而言,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土壤上,《民法通则》及《民法典草案》设置的诉讼时效制度所导致的或者可能导致较多的“裸体权利”产生,归纳起来,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立法原因一是在法理上。诉讼时效制度
8、的设置必然产生“裸体权利”,“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二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只有2年,特殊情形下只有1年;《民法典草案》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稍作延长为3年,特殊情形下仍只有1年。这与国外某些国家规定的10年(如德国民法典至XX年再一次修改前其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0年)、20年(如日本)、甚至30年(如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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