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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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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摘要2013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座谈会,会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检察官和律师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公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基本职能和工作之一,是检察工作的缩影和集中表现,受到新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最为明显,因此本文所探讨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限定在公诉阶段。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新型检律关系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的关系演变检察机
2、关肩负着法律监督、代表国家公诉、侦查职务犯罪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是我国重要司法部门之一。我国现行的律师制度经过了曲折而漫长的发展道路,经历了身份的不断演变。两者的关系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检律缺位阶段,建国后至1979年阶段。1950年12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取缔旧律师制度,解散律师组织,停止律师活动,代之以培养“人民辩护人”,基本不存在检律关系。(2)检律失衡阶段,1980年至1996年。这一阶段法律辩护律师主要定位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弱于履行“国家法律工
3、作人员”的职责,两者力量对比悬殊。(3)检律对抗阶段,1996年至2012年。律师的定位转变转变为为当事人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在法庭上检察官和律师各自为了自己所代表的利益争锋相对,对抗激烈。二、检律关系对抗与合作新阶段随着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的检律关系进入了新阶段,“对抗与合作”阶段,我们检察机关,在做好打好“对抗”这场仗的同时,更要做好下好“合作”这盘棋。对抗性增强:随着原指定辩护的范围的扩大与律师介入案件环节的提前,更多的
4、案件将有律师出庭,在职务犯罪案件和审查批捕阶段律师的介入也导致的对抗性也将增强。主要体现在固定证据困难增大。律师通过行使更为自由和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更容易发现案件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的可能性增强。法庭辩论的难度增大。对卷宗的全面查阅,律师可以更全面的知悉案件的相关证据,法庭辩论时其更能有针对性的指出案件的矛盾和失当之处,如果公诉人对案卷审查得不够仔细,可能措手不及。新旧理念的摩擦增强。司法理念的转变需要时间。原刑事诉讼法施行已有十几年,检律对抗关系影响比较大,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
5、修改,这种理念上的转变需要一定的时间,影响了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效落实。合作性凸显。对于检方而言,公诉阶段最大的目的就是查清事实的真相,辩护人的存在对查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检察机关还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利,这部分职责与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职责存在目标一致性,二者的合作与制衡既有利于检方查明事实,也有利于监督侦查、审判机关。对于律师而言,通过控辩双方的合作,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提高诉讼效率,又能保障辩方的权利,最大限度的实现诉讼公正。如果二者交流不畅,
6、冲突不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浪费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因此二者的合作势在必行。三、检律的合作途径和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一)合作途径。1、刑事和解。对于一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情节比较轻微的过失性犯罪,达成刑事和解较法院审判具有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适合开展刑事和解的案件,一般都存在比较难以解决的民事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单独依靠公诉方有时难以做到两方利益的平衡,同时由于可能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对法律的不了解,和解难以达成。而如果有律师参与其中,其代表的是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对其予以充分的信
7、任,在律师的配合下,刑事和解更易迗成。2、监督侦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法律活动予以监督。而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因为受当事人不信任、案件量大、陈旧司法理念的限制,相较于公诉职能略微更薄弱,但是律师作为当事人的权益代表,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错误等方面更较真,这种较真对我们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能起到较好的补充作用,有利于我们发现自己侦查、审判机关的错误,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3、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大都是因为好奇、好玩等原因,家庭管教
8、的缺失或者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教育对于叛逆期的少年来说有时甚至引发抵触情绪,而援助律师作为其权益的维护人,更多的机会与未成年人的家中接触,对其家庭环境和教育方式有更详细的了解,站在维护其利益的角度,对其剖析利弊,分析问题,其心理上更容易接受。(二)建议检察机关采取的应对措施。1、严格执行证据开示制度。我国证据实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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