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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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思想品德、高考成绩、健康状况进

2、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体检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后未办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的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校不予注册,取消其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五条 学生注册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和各院(系)共同完成。各院(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对学生的报到情况、学费缴纳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各院(系)要认真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由学籍管理部

4、门汇总后上报学校统一研究处理。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成绩以学期末笔试成绩为主,若要参考平时成绩须在考试前将平时成绩报教务处备案。考查一般由各院(系)自行组织。成绩应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的结果。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取得学分和授予学位的依据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七条 我校学生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分制主要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所完成课程学习的数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

5、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作为学生奖惩和学士学位授予的依据。学生按教学计划所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该课程所规定的学分。第八条学分绩点由所修课程所获学分与质量绩点的乘积构成。质量绩点分为5级:90分以上(优秀)质量绩点为480-89分(良好)质量绩点为370-79分(中等)质量绩点为260-69分(及格)质量绩点为160分以下(不及格)质量绩点为0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课程所获的总学分即为该生在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对部分课

6、程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免修手续,但必须随所在班级一起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对于有一次免修课程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再申请其它课程免修。免修手续在开学初两周内办理。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教育类课程和实验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第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要参加课程重修。学生重修需向开课院(系)提交重修申请并填写《学生重修课程登记表》,经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开课学院安排其重修。重修课程的考试在下学年相应学期随下一年级统一进行,不得另外组织考试。补考、重修课程的成

7、绩以“补**”和“重**”方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其质量绩点均按1计算。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审核学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安排。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若缓考理由有假,一经查实,则以旷考处理。第十二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与重修。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

8、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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