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卫生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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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做好卫生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沢《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县卫生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规范技术服务(一)加强对B超诊断的管理1、依法开展B超诊断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在B超诊断室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2、医疗卫生单位(含个体诊所)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B超诊断仪,严格落实B超登记备案和双人执机制度。严格实行B超准入制度,严禁个体医疗诊所私自购置

2、和违规使用B超仪。同时,加大对B超执机、妇产科医师等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执业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B超诊断工作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不得从事这项工作;使用B超诊断仪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每年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一次责任书,并定期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3、医疗卫生单位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应当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参与,准确、真实地填写统一制发的《超声检查登记表》,并共同签名。在检查前及书写报告时,应当认真核对被检查者姓名、年龄、检查部位等,并妥善保管好登记和检查记录;在出具孕妇及胎儿身体健康检测

3、报告时,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1、依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妇产科、人流室、产房、手术室等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2、对孕14周以上政策内流引产,要严格查验计划生育部门的审批记录,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的,应在3日内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通报人口计生部门。3、依法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单位,

4、应当建立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每月向县计生局和卫生局书面报告登记情况。(三)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1、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卩丫唳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弗奴尔注射液);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2、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3、依法取得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只能购用除乳酸依沙13丫唳注射剂(商品名:利

5、凡诺、雷弗奴尔)外的其它终止妊娠药品。4、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凭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5、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并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记录。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一)各医疗卫生单位与县计生部门在工作上要相互协调,紧密配合。定期上报接生、手术、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信息,各医疗卫生单位发现政策外怀孕、接收无证分娩对象时,要及时与县计生部门取得联系

6、。(二)计生服务机构向医疗卫生单位转诊病人,医疗卫生单位应要求其提供病人情况,出具计生情况证明。(三)有妇产科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落实实时登记,按照要求,各项登记率达100%。三、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工作(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加强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凡本单位在册的职工、临时工、合同工、职工家属、户口挂靠人员,在本单位辖区内租房屋经商务工的流动人口等,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已婚育龄妇女,都属本单位管理范围。(二)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好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台账,对生育、施行节育手术等人员要随时更新信息内容。(三)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

7、、县幼保健站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四)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病情诊断证明的管理。凡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有关诊断证明,必须见到病人本人,以防止政策外怀孕妇女以借治病休假之名逃避计划生育。出具证明要有检查对象照片和身份证及相关证明,不得随意出具患者患病不能结扎、上环的证明。(五)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完善计划生育资料的管理。必须建立计划生育工作台帐。每年年终将当年的计生工作文件及各种登记汇总,按档案要求装订成册存档。(六)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时参加各种计生工作例会,定时上报各种报表。任何情况均不能延误报表时

8、间。四、考核措施及奖惩办法(一)考核内容按与县卫生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二)奖惩办法1、各医疗卫生单位明确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计生专干专抓,具体责任人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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