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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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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广安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现就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拆迁制定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方案如下:-3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2、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广安府发〔2015〕30号)等文件。二、征收范围北至广前北线、南至渠江、东至小平大道、西至渠江。按实施进度和棚户区分布情况,分期公布批次范围,具体以各批次公布范围公告为准。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日期 从本征收方案公告
3、之日起。四、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奎阁街道办事处、护安镇人民政府-31-五、相关政策(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3.租赁、抵押房屋;4.买卖房屋;5.其他不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二)计户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三)本征收补偿方案所指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四)征收补偿的
4、房屋面积及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记载为准。1.若记载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且未进行改、扩建的,由不服的一方申请广安市房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经另一方认可后可以按此次测量面积进行补偿,其测量服务费用由申请方承担。2.对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应根据使用性质分为住宅、生产经营性用房、仓储用房(是该区域内存在极少的部分)、办公用房等,不同的使用性质其价值不同。3.对未进行产权登记建筑物的认定(1)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房屋
5、实际面积给予补偿。-31-(2)老契产权房屋,由经开区国土分局对土地权属进行认定,并经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量公示后,按测量面积进行补偿安置。(3)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原则未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征收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组织规建局、国土分局等部门现场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1)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又未改、扩建的,超过产权登记面积的部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
6、记的建筑。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在本户土地证范围内;②1990年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经住建、国土、乡镇(街道)清理并作了处罚,凭处罚证件(要与档案资料相对比)。3)商业门市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未进行登记的,认定原则为:位于民政部门命名的已建成的街、路、巷,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相关税费、经营3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门面房,可认定为商业门市等生产经营性用房)。(五)对以下情形适当补偿-31-1.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同类房屋评估总价除以批准期限(按月计算)得出的平均数,再乘以剩余批准期限(以月为单
7、位)进行补偿。2.对亭棚等简易结构设施,由房屋征收人给予适当的材料补贴。(六)对以下情形不予补偿1.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或改变用途的房屋。2.对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限期自行拆除;到期未拆除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拆除。3.被征收人种植的花草、观赏树竹等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不予补偿。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赔偿的情况。六、征收补偿方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
8、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协议签订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进行安置。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一)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31-(1)被征收的房屋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源中,参照被征收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选择对应或相近户型的安置房。征收人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用于产权调换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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