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答辩状行为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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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答辩状行为的再认识侯利阳【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摘要】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可是在我国一直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局面,并且开始影响到诉讼效率和原告的诉讼利益。结合美英日德四国关于提交答辩状方面的立法,笔者认为我国的这种状况是因为缺少完善的审前程序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缘故。在对我国审前程序重新构造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被告的提交答辩状行为进行一些限制。最后笔者详细分析了这些限制,认为这些限制只是提交答辩状在新的诉讼构造中的表现形式而已,提交答辩状依然是一种诉讼权利。【关键词】答辩,性质,审前程序,证据适

2、时提出主义【写作年份】2003年【正文】正文:-页脚---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面对原告的攻击被告可以提交答辩状为自己进行辩护,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了解对方的前提下有准备地进行活动,并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受诉人民法院来讲,则有助于了解、掌握对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以便于正确的指挥庭审活动,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第113条和第二审程序中的第150条规定,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后

3、的15日内提交答辩状,同时规定,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的规定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性质——提交答辩状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同时学术界在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上也模棱两可。立法上的法律漏洞使得实践中的司法是去了根基,因而在这些问题上的处理上出现了各种偏颇。本文拟就此问题作尽可能科学、合理的定性分析,以期借此消除诉讼理论在这一问题的混沌状态,完善现行立法和正确地解决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传统的学说认为,“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

4、诉讼权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由被告自己决定。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的副本发送原告,使原告及时了解被告的主张和理由,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不按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告通过提交答辩状与原告进行对抗。并且,法院在对被告答辩状的审查中也会及时了解案件的争点,从而提高庭审中的诉讼效率。可是从我国的立法和学术理论中,我们却都发现不出学术界、司法界对提交答辩状的重视程度——提交答辩状几乎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那么,我国为什么长期不重视被告

5、提交答辩状的行为呢?笔者以为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大致有以下原因:(1)基于心理和感情上的缘由。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国民的厌诉心理,将纠纷提交法院处理——尤其是作为被告——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很丢脸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起诉行为,通常使被告在感情上认为是受到了伤害,因而拒绝提交答辩状。另外这种心理,又常常会导致被告不想或是不愿接近法院,从而不提交答辩状。(2)没有时间准备答辩状。这大概与我国的传统习惯有关,在进行诉讼时,被告会考虑是否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是考虑如何进行答辩。这些都会占用被告的很多时间,没

6、有时间提交答辩状也是理所当然。(3)被告也许会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而不提交答辩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交答辩状,被告可以利用这一点与原告进行周旋,使原告不了解自己的详情,从而在法庭上可对原告进行突然袭击,达到胜诉的目的。-页脚---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辩论权权利性的绝对化认识,是导致在实践中被告不提交答辩权的直接原因。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程序的整个过程,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实体方面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辩论权在我国理论界的鼎力支持下成为当事人的手中最强有力的武器。提交答辩状

7、的权利来自于辩论权,既然辩论权被告可以自由行使,那么当然被告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提交答辩状了。正是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我国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典时才会默认被告绝对化的答辩权,从而也推导出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会影响法院审判的结论。我国法院审理中存在的职权主义模式是这种情形的最根本原因。我国法院因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在案件事实的开示和展示方面处于一种被动和消极的地位。因此在我国审前程序极其不完善,甚至根本就没有,或者可以说在我国目前这种审判模式下,审前程序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法官没有必要从审前程序中了解案情,它可以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全面

8、的调查,作中做出公正的裁决。至于原告是否在审前了解被告的诉讼证据,那根本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原告在这种模式的诉讼中仅只是作为一种起诉者存在的,他(或她)存在的目的只是把案件导入法院。法官会做好除了起诉之外的任何事情,至于原告是否了解到被告对起诉的反应那到是次要的了。另外我国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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