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名誉侵权的救济及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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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网络名誉侵权的救济及其法律适用网络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正在逐渐深入到我们的F1常生活中,成为我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在这种背景下,网络侵权成为最近几年民法学界的一个前沿问题。虽然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世界,但并不意味着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不受任何约束与限制,因为参与网络活动的人仍然是生活在现实中的,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虽然只是把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工具和手段,但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名誉侵权侵害的趋势手段甚于传统的载体名誉权损害,而且目前法律法规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则仅仅停留在传统阶段,并且不能完全适

2、应互联网的发展及有效保护名?u权主体的要求。与现实社会屮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相对应,网络空间屮虚拟主体同样享冇名誉权,因其发生空间冇一定的特殊性及虚拟性,网络空间中虚拟主体的这种维护自身获得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便是网络名誉权。从本质上来看,网络名誉权其实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但是由于特定主体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名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在网络环境下又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相应的,网络环境下侵害名誉权行为与传统名誉侵权行为也有所差别,并且体现出其特有的“虚拟”特性。网络环境下名誉侵权即网络

3、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网络等虚拟渠道侵害公民的名誉,并迫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遭受贬损而构成的侵权。可见,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同样是一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具备一般名誉侵权的属性,只不过其是利用一个特殊的媒介即通过互联网络,实施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一、网络名誉侵权的救济网络名誉侵权行为通过特殊途径造成了民事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降低,使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开放的网络是因特网的核心技术思想,因特网这种无国界的特点向各个国家的管理者都提出了挑战。”基于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救济

4、也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ifib1.网络名誉侵权的立法救济近几年来,我国立法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这些法规和法律解释在某种程度上规范了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保护了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合法权利。但相对于□新月异的网络发展形势而言,我国现有的有关网络名誉侵权方面的法律还有众多的不足,因此立法部门仍需加强立法工作:(1)解决立法滞后问题,加强有关网络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网上行为规范,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氛围。目前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对落后,以至于网络侵权案

5、件发生后没有具体法律可依,所以立法部门必须加快网络管理的立法速度,以适应H前的网络发展速度。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目前关于网络名誉侵权的立法层次较低,体系制度不完善是网络行业立法工作的现状。现行的网络行业规范多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全国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寥寥无几,由于其法律地位不高,其约束功能也难以得到有效发挥。(1)完善侵权主体认定方面的立法工作。关于网络名誉侵权的主体,目前法学界认识未尽一致:是侵权言论初始作者的责任、侵权言论传播者的责任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到底谁应为名誉侵

6、权行为承担责任是目前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2)制定网络名誉权保护政策,明确责任主体对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贵任,同时积极宣传与建立文明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网络服务提供商有权通过自有设备对用户提供服务,但同时,应当根据网络自身的特点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设定,避免网络服务提供商因权责不明而逃脱责任。(3)完善对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监督制度,建立合理的监测机制。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实行的只是行业自律性的监督机制,如果将现有监督机制加以完善,由相关部门制定配套的监督制度

7、,同时成立独立的网络行业监督机构,则将会有效地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1.网络名誉侵权的司法救济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对受害者的侵害,最终将转化到现实社会屮来。要切实维护网络空间主体的名誉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方面的救济,尤其是尽快解决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方面,B前尚没有专门的法规。司法实践中都是援引传统的名誉权侵权规定来确定管辖。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

8、审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由此可以得出:名誉侵权受害人应当可以在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住所地提起诉讼,而且可以在受害方所在地提起诉讼,这是其他侵权案件管辖中所没有规定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此,当网络空间主体的名誉权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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