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飞路、科技路、金海西路人行道及局部路段临时景观绿化工程

腾飞路、科技路、金海西路人行道及局部路段临时景观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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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腾飞路、科技路、金海西路人行道及局部路段临时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业主:宁海宁东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盖章)招标代理人:宁波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时间:二○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2.招标文件173.投标文件184.投标235.开标246.评标247.合同授予25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69.纪律和监督2610违约2711中标承诺2712行贿犯罪查询2713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271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第三章评标办法32评标办法前附表331.评

2、标方法373.评标程序3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0第一部分协议书4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6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91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02第七章工程量清单136第八章图纸(另册)137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编号:15GC060047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1.1工程名称:腾飞路、科技路、金海西路人行道及局部路段临时景观绿化工程1.2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宁东新城。建设规模:人行道总面积13830.5M2,绿化面积31877M2。工程造价:695.54万元。资金来源:自筹。招标工期:70日历天。质

3、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安全要求合格。1.3招标内容:人行道、景观绿化等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1.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15年4月23日9:00时。二、投标人资格要求2.1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2.2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和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叁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投标的,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联合体成员单位须具备具备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

4、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2.4.1非联合体投标人①投标人须为《关于公布2015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中”2015年度市政公用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企业,且未被清出该名录。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县外企业须按宁建[2012]197号文件(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办妥备案(登记)手续。②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③投标人须办妥有效的人工工资支付保函手续。2.4.2联合体投标人①联合体牵头人为《关于公布2015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中”2015年度市政公用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企业,且未被清出该名录。②联合体成员为县外企业须按宁建[2012]197号文件(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办妥备案(登记)手续。③

6、联合体牵头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④联合体双方须办妥有效的人工工资支付保函手续。2.5投标人配备的项目经理须符合下列条件:2.5.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项目负责人①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含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②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并具有《宁海县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手册

7、》。③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中担任关键岗位人员(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解锁的除外),且不得为担任企业专职质量员和企业专职安全员职务的人员;2.5.2具备园林绿化专业的项目负责人①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②必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注:投标人须提供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的社保证明,如投标人未提供项目负责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的社保证明,视作资格审查不予通过);2.6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及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宁

8、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www.nbjs.gov.cn)不良行为记录系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cin.gov.cn)、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有关不良行为记录文件为准)。三、其他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23日《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的原件,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告知函”由投标人营业执照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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