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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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劳社部发〔XX)14号)和市政府(蚌政(XX)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征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适

2、用本办法。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按照由农民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除尘滤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统一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一)提高征地补偿费。暂按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提高4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提高2元。根据地方财力、失地农民数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转情况,适时提高征地

3、补偿费标准;(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三)财政其他可用资金。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来源:(一)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1年内,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个标准中任选一档缴费。(二)县财政按个人缴费额的15%给予补贴。(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一)被征地农民统筹资金的筹集。在县政府公告发布的同时

4、,县社保局根据土地征用情况和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算,报县劳动保障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县财政局核定后,根据预算将提高的征地补偿费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县财政专户。(二)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县社保局统一收取,及时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县财政专户。压滤机滤布厂家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支付,补充养老金从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的,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统筹资金出现缺口时,由政

5、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财政其他可用资金中补充解决。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和待遇核发程序:(一)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全体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向乡镇政府上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三)乡镇政府研究后,向社会公示;(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五)资金划拨到位后,由县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发放或。第十条县社保局负责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的信息管理,建立档案和个人帐户,核定享受待遇标准和资格。第十一条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

6、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具体发放标准为:(一)被征地农民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金80元;(二)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1、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1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30元;2、个人缴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4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60元;3、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7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90元。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承受能力,

7、由政府适时调整。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资金,由县社保局按月编制预算,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支出专户。第十四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十五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

8、认证年审制度,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养老保险资金流失或被征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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