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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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研究摘要自从有了纠纷和诉讼,言词证据就开始在诉讼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不仅体现了法律对真实性的追求,同时也体现了当代刑事诉讼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关怀。本文作者结合审查起诉环节的司法实践,在厘定言词证据的划分标准和审查标准的基础上,提出言词证据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分析,以期更好地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公正执法。关键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一、言词证据的划分厘定在我国,言词证据是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一种证据分类方式,一般认为,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

2、现形式的证据。言词证据的内容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冇关的事实,通过询问或讯问取得的陈述,然而陈述又往往固定于笔录中,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法律规定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言,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提供书面供词,在我国笔录被归于言词证据的范畴。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笔录在英美法中受到了十分严格的限制,这主要归因于反传闻规则的作用,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对笔录是否允许作为证据限制不如英美法系严格,但对笔录的归类均纳入书证屮,因为人的陈述与陈述的保全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尤其是在庭审中对

3、笔录的调查程序,与对人证的调查程序相比有很大差异。在我国由于传闻规则的空白,直接言词原则贯彻不力,笔录这一言词证据的载体成为了庭审调查的主要内容,宣读笔录成为了主要的证据调查方式,书面庭审取代了言词审理,成为主要的审判方式。这种变异现象与言词证据的范围界定息息相关,按目前的状况,言词证据并不等同于人证。笔者认为界定言词证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第一,言词证据必须具有主体,主体应该是能提供事实的自然人;第二,言词证据的内容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无根据的想像;第三,言词证据是陈述人对所感知的

4、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言词证据的本质即是人脑对案件事实的主观反映。在下面的行文中,笔者按照冃前的通说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均属于言词证据。二、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对言词证据依何种标准进行审查判断,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应依下列标准进行:(-)客观性标准传统证据理论认为,证据或是案件事实发牛时对客观外界产牛的影响,或是案件事实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而留下的影像。尽管这些印象在人脑感知、储存、再现过程中不可避免打上了人的烙印,掺杂了主观因素,但这些感知

5、或反映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从不同角度來揭示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的。(二)关联性标准在对言词证据进行审判断时,应审查其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在审查判断时,既不能主观臆断,也不能牵强附会。否则一旦处理不慎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三)合法性标准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形式合法。其次是来源必须合法,耍求言词证据的出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再次,收集的程序必须合法。三、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分析科学的方法是正确、客观、全面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必要保证。只有方法对,效果才

6、能好。因此,对各类言词证据应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审查判断。(一)对刑事被害人陈述的市查判断1、审查判断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有的被害人出于对犯罪分子的愤恨,可能会故意夸大犯罪事实和情节,以求严惩罪犯;有的被害人受人利诱、威胁而不敢说出事实的真相或先证后翻,例如张某某强奸案,被害人报案后受到嫌疑人家属利诱,最后翻证,称二人是自愿发生关系,并非强奸;有的被害人为报复他人而故意编造虚假事实与情节等。因此,必须注意观察和判断被害人陈述时的心理因素和精神状态。2、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一般而言,刑事被害人与

7、犯罪嫌疑人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其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较小;相反,如果刑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利害关系,那么其陈述中出现虚假成份的可能性就较大;如夸大事实情节,加重犯罪嫌疑人罪责,或缩小、隐瞒事实真相,为嫌疑人开脱罪责,因此,对刑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的关系应进行审查判断。3、审查判断刑事被害人陈述内容前后是否矛盾,是否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对于刑事被害人陈述内容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也应进一步查证,以判明真伪。(二)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判断1、审查嫌疑人供述的内容是否合情理,前后供

8、述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果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情节不合乎犯罪发牛的一般规律,或其供述前后矛盾,漏洞百出,时而翻供,则不可轻易相信,贸然使用,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判明真假。2、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在何种情况下提供的,事前有无串供或受外界影响等情况。对于以非法取证手段取得的供述,在审查起诉环节可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在王某某等三人盗窃案中,嫌疑人王某某提出在侦查机关办案中遭受长达30儿个小时的疲劳审讯,提出其供述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承办人经过核实侦查机关的办案区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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