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商标权间接侵权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商标权间接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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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在当前互联网大背景下,商标权的间接侵权是一种法律的边缘化行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清晰的界定。就网络交易平台自身而言,证明其对于直接侵权行为的了解在事实上存在一定的难处,因而可以就其对于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反馈来印证其态度。在其收到侵权通知时开展充分措施作为其免责条件,如若不然则应当认定其责任。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商标权;侵权行为一、网络交易平台商标权间接侵权行为认定意义1.有利于维护权利义务相协调原则就互联网交易行为木身而言,网络交易平台实际上是第三方,并没有产生实际的交易行为,但是其在交易过程屮的重要性却也是无可争

2、议的,为侵权行为产生了极大的便利,并且在交易中也会收取相应的第三方费用,因而当然的应当承担相成侵权责任。然而在侵权过程中,网络交易平台的贵任应当被淸晰的界定,其主要承担监管不当的从属责任,这也符合权利义务相协调原则的相关规定。在网络商业行为过程中,网络交易平台并没有直接的进入到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去,但是其作为载体,为网络商业活动提供了便利和可能,也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并且通过收取平台费用获得利益,从而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具有其责任。但是应当认淸其在侵权行为中的次要位置,加强权力义务相协调的规定。1.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性就

3、当前互联网的发展而言,网络的任意性和互通性的性质,在互联网高度繁荣的今円,体现出了十分鲜明的个体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为商标侵权创造了滋生的温床,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商标侵权的门槛和成本,并且也使侵权行为变得更难以界定和发现。就当前网络交易平台发展而言,大量的商标侵权行为在法律上而言是空白地带,难以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进行准确的把握。就现状而言,大量的直接侵权行为己经转变为了简介侵权行为,因而传统的商标侵权法己经很难再充分的发挥其效果,间接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以如今最为常见的C2C商务模型来看,卖方往往是相

4、对分散的小型个体,单个体量较小,但是数量和交易量十分庞大,在侵权行为产生后,权利人通过直接侵权进行追责往往很难实现,但是网络交易平台作为C2C的承载方,无论是在体量上还是经济实力上都是追责的首选对象,这在法律角度而言明显也是同公平原则相违背的,对于网络交易平台而言无疑是无妄之灾,因而需要得到有效的调整和规范。2.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也具有警示和督促的作用就当前发展来看,人量的网络交易平台出于盈利和吸引商家等原因,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熟视无睹,有的甚至推波助澜,对于商标权人产生了极大的利益损害。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于法律知之甚少,在间接侵

5、权这一行为上不了解、不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这个角度来看,通过完善商标权简介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台的重视和警觉,势必会对于商标简介侵权行为产生有效的防控。二、网络交易平台商标权间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1.网络商户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或即将构成直接侵权传统的举证责任视角中,商标权所有者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由于互联网交易的性质,交易较为迅速、体量较为庞大、产品迭代迅速,为取证行为设置了较大的门槛。同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原件的证明力才是被完全认可的,复印件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证明

6、力,必须得到充分的佐证才能产生完全的证明力。就此而言,网络交易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物品展示往往都以虚拟产物作为其呈现形式,要想获得原件简直是难上加难,往往只能通过种种方式获得复印件,这样得来的证据无疑在证明力上难以产生充分的效果。耍想使复印件产生充分的证明力,只有获得侵权产品并且通过公证,才能对于复印件产生充分的佐证效果从而产生证明力,这无疑对于商标权人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以耐克侵权诉讼而言,仅淘宝网一家网络交易平台屮就有近三百家店铺涉及侵权销售耐克品牌产品,倘若通过这种规则要求耐克公司进行举证,无疑对于耐克公司而言是一种沉重的负

7、担。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存在主观过错就木质上而言,但凡过错必定会有责任一方,追责是法律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网络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平台的责任更多的体现为对于侵权行为的知而不管。对于这种知而不管,法理学街众说纷纭。相当一部分专家提出,知而不管是以知道作为基本,但是另一些学者从更深入的角度提出,知道还应当细分为己经知道和应当知道,而这两种方式的不同也应当对于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还有一部分专家提出,知道还应当分为可能知道和推定知道。综上所述,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要具备知道并且不以理会的特点,而不是主动的进行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如果引入推

8、定知道和应当知道的相关判定标准,将会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产生必然的额外成本,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在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屮,就推定知道和应当知道这两个概念缺乏明确的表述,势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会存在着无法可依、无法可循的乱象。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存在加害行为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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