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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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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国秦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奠基阶段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僚、纟H正官邪、弹劾非违、维持纲纪,以确保官僚队伍的基本素质,通过“彰善痺恶,激浊扬清”,充分实现国家的职能。监察制度对于古代政治权力乃至最高权力的运行,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防范作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是土生土长的,其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不仅注重监察体制的完善,而且致力于监察法的制定,以保证监察效能的发挥。监察网络对中央和地方实行全覆盖,整个官僚制度
2、都被纳入监察网络之中。由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包括行政监察、立法监察、人事监察、司法监察、经济监察、军事监察、仪制监察、文教监察等许多方面,从而决定了监察法所涉及的内容是广泛的,形式是多样的,制约机制的特殊作用是突出的。作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不仅具体反映了中国古代本土法文化的鲜明色彩,而且在世界监察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凸显中华法系特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基于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与时代的特点,但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战国时期,在官僚制度取代
3、世卿制度以后,以及在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影响下,对官吏的监督和惩治已经成为当时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王发布的诰、命、训、誓等成为监察法的渊源,有些诸侯国也制定了成文的监察法。如,齐威王任用邹忌为相制定了《七法》以督奸吏。魏国李悝在《法经・杂律》中列举的假借不廉以及丞相、将军贪污一一受金的制裁,为惩治官吏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特别是1975年《云梦秦简》的出土为秦监察法的发展状况提供了物证。如《秦简・尉杂》规定:“岁傩辟律于御史”,史书中也有“始皇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的记载,反
4、映了秦司法监察的施行状况。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位列三公,提髙了监察机关的地位和职权。为防范六国的残余势力,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所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便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汉朝的监察系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除中央御史台外,丞相史、司隶校尉分别执掌监察权,既分体运行,又互相交叉,三公九卿、皇室外戚、京师百官、地方长吏乃至监察官本身,都被置于监察网络之中,受到来自一种或多种监察组织的监督,对于贯
5、通政令,整饬吏治,廓清风气,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汉代继承了秦以监郡为监察重点的传统,从而推动了地方监察法的发展。早在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凡九条”。九条概括了行政、司法、治安、财经、吏治等基本方面,其适用范围虽然只是三辅郡特区,内容也比较粗疏,但却是朝廷授权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的法律依据,是最初的监察法规。汉武帝即位以后,锐意推行强干弱枝的政策,改革监察制度,武帝元封五年划分全国为十三州部,各设刺史一人作为皇帝
6、派往地方的监察官,并在《监御史九条》的基础上制定《刺史六条》(又称《刺史六条问事》)。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此“诏条”即《刺史六条》,其条文见颜师古注引蔡质《汉官典职仪式选用》:“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
7、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刺史六条》是通行全国的地方性监察法规,以监督地方两千石高官和豪强势力为对象,发挥了强化中央集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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