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价值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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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价值及应用口国口口口口目团目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价值及应用事诉讼代理制度,是指一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保护被代理人的民事权益,帮助或替代被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制度•在我国,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比较广泛,属于任意代理制度•这种制度的设置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以及合理性•但在我国律师人数逐年猛增的今天,这种任意代理制度日益凸显出它的弊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扩充;造成一系列的司法问题:阻碍了我国律师业整体的发展.,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概念强制律

2、师代理制度的概念是相对于任意律师代理制度而言的,是指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诉讼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并分为严格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以及非严格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前者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当事人不能自己进行诉讼•也不能委托非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必须委托律师:后者允许当事人可以进行诉中国律师CHINESELAWYER2010?12讼,但如果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那么该诉讼代理人必须为律师.德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采取严格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而H本民事诉讼法则采用非严格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但近年来日木诉讼

3、法学界对建立严格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依照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本身的价值以及其产生的作用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建立严格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简易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简单,在这些诉讼程序中可以由非律师进行代理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其诉讼代理制度都属于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与德国,日木一脉相承的我国台湾地区,也继承了民国时期的诉讼制度,采用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普通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要求诉讼代理人必须为律师.但在实际的诉讼当中,都是律师作为

4、诉讼代理人出庭为当事人主张权利•这些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系在相同的法律制文?李恩汉度上有着共同的表象.其中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本身的价值.(一)民事代理一一对当事人能力之扩张与补充诉讼代理行为与民事实体法中的代理行为一样,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在表明代理人身份后,基于自己的意思,并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或者承受诉讼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效果归属于当事人.从民事法律制度整体上看,诉讼代理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私法自治之扩张,私法自治之补充.第一,诉讼代理制度是对私法自治的扩张•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以及社会牛活复杂程度的

5、不断提高,民事活动也日益复杂化,专业化和知识化,要让民事主体事必躬亲已是不可能.但权利主体在生理上不可分割,其不可能完成同一时间在多个空间地域和专业领域进行意思表示和交易活动•代理制度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矛盾.不仅如此,专业的代理人还可以弥补被代理人专业知识以及技能方I689面的不足和欠缺,充分实现物质资源以及实体权利经济价值之最大化.第二.诉讼代理制度对私法自治的补充•代理制度的设计在制度上保证了在一方而能力或技能欠缺的民事主体通过代理行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意思自治的补充.(二)超个人主义法律目的观——对司法秩序的

6、维护依据私法意思自治的精神,诉讼能力扩张与否是属于当事人自决的范围•即当事人有权选择去扩充自己的诉讼能力,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而自担诉讼能力未被扩充或者未完全扩充的风险•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这方而是对这种自决权的限制,体现出了超个人主义法律目的观.任意律师代理制度与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选择问题,实质上是价值选择的问题•这种选择的基础在于个人主义是否触及到超个人主义的基木价值一一权力;超个人主义是否损害到个人主义的基木价值一一自由.换句话说,个人主义所主张的自由不能处分到个人所不能处分的公权力,因为其属于全体个人,即整体人

7、格,个人对其不能享有处分权.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选择上的限制是为了保护整个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在H趋复杂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本科刚刚毕业,通过司法考试,专业实习期满拿到律师证的律师尚且不能完全驾驭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对于一个未经过系统训练的普通人来说更是难以掌握•对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的禁止虽然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权有所限制,但其根木目的在于对当事人实体利益以及程序利益的保护.况且在强制律师代理中,当事人也不是完全被封住了嘴巴・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言词辩论时,如果当事人与律师同时出庭,经申请也

8、应当准许他与律师一起发言•在这种情况下,他不仅可以立即撤回或者更正自认和律师的其他事实性表示,而且也可以自己提出主张和作出自认.另一方而•诉权具有一定的公权屈性,如果不正当的行使会对公权力领域以及司法秩序产牛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单从私权可以任意处分的角度岀发,认为当事人诉权也能够任意处分是不妥当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就是通过对当事人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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