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罚执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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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罚执行分析2013年底,国家多部门联合部署的剑网行动的顺利进行,再一次将盗版这一沉痛而又敏感的字眼带入了国人的视线。2014年8月8日,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王欣结束了110天的境外逃亡生涯,被抓捕归案。这标志着网络盗版的草莽时代已经结束,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与力度之大。除了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和民法中涉及著作权保护问题以外,刑法的第210条一220条也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然而,传统印刷复制技术向数字技术的转变,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的落后对我国目前的著作权保护体制提出了挑战。一、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著作

2、权保护范围主要是针对传统纸质印刷的知识产权商品。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传播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愈来愈大,几乎所有作品都可以转化为网络传播方式,并通过网络媒介完成上传和下载。这种便捷的复制和传播方式使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在普及知识与扩大交流的同时也让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有了滋生的空间。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1.侵权现象五花八门,难以确定犯罪人传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要是进行文字盗版和未经授权进行翻印发行,从而抢占原著的市场份额,造成原作者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在2013年的剑网行动中我们发现,以网络为载体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与日剧增,未经授权的作品在新媒体(电脑、智能手

3、机和掌上电脑等)上泛滥,除了将他人作品直接登载外,还衍生了盗接盗链的新型侵犯著作权的手段。著名的快播和百度文库等侵权案件中,其侵权的主要方式就是自己不做盗版,只是提供盗版的链接,从而试图打法律擦边球以获取高额利益。这种网络侵权案件利用了网络的虚拟性,在用户注册信息不实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难以确定侵权人的身份,使得权利人即便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也难以找到被告人进行维权。1.传统法律保护手段的缺陷与刑罚执行的困难从我国现有的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来看,无论是刑罚制度本身,还是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都存在许多弊端与不足。首先,我国著作权的刑法立法是存在原罪的。美国等西

4、方发达国家将著作权的保护划分在民法或者知识产权法当中,而不是放在刑法的范畴。刑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后盾法,集结了国家的大量法律资源和国家机器来保障刑罚的顺利实施,这也决定了刑法的入罪圈的界定必须慎之又慎,否则会将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划归到敌我矛盾之中,造成不当罚的现象。我国曾经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划归到刑法犯罪的范畴以彰显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决心,这是国际上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施压的结果。但正是这一匆忙立法行为,为今后侵犯著作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实践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其次,上述的立法原罪所衍生出刑法侵权行为的方式和保护对象的范围界定都偏小的问题。我国刑法的第217条仅对侵

5、犯4种类型作品的著作权行为作出了定罪量刑规定,对象仅限于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等,其种类远少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而且对其他作品也无具体的司法解释,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对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以上6种。此外,将侵犯著作权罪放在了刑法的第三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表明该罪保护的主要是财产权,而作为人身权的著作权仅限于美术作品权中的署名权,较之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是小之又小。第三,目前侵犯著作权罪的一个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样的构成要件大大制约了该罪启动的可能性。这样的刑法规定是有悖世界各国打击侵犯著作权的通行规定的。世

6、界上许多国家在规定此项罪名时,都将犯罪动机设置为故意,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随处可见,对权利人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比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要小。例如,百度文库案中,百度网站提供了大家上传和下载他人著作的平台,运营之初或许并不营利,但其未经权利人许可随意登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已经给权利人带来了很严重的恶果。第四,目前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和力度并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甚至无法起到警戒犯罪的作用。目前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主要是针对犯罪人的人身拘束和经济制裁两个方而,前者表现为生命刑和徒刑,后

7、者表现为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法律既规定了徒刑,又规定了财产刑,但其刑罚结构设置是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形式,这是刑法条文中针对大部分罪名的惩罚模式。但是,这一刑罚处置模式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而言是缺乏针对性的,无法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即通过刑罚手段使人不能、不敢,从而不愿犯罪。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仅使用自由刑,在一定程度上能使人们在主观意愿上不敢犯罪,但并不能消除其犯罪条件和能力。这一刑罚结构的弊端在刑法的其他罪名上也有显现,例如食品安全犯罪。这些犯罪类型由于犯罪的经济成本低、利润高,使得很多人敢于挺而走险。二、著作权保护的

8、路径与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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