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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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厉华发布时间:2008-11-2414:25:10【内容摘要】公司制度中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刺激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然而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在荫蔽股东的同时,也加重了债权人的风险承担。滥用法人人格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现象随之产生,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纷纷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以修正和补充,以平衡公司与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我国于1994年引进公司法制度,本意是为发展经济;随着该项制度的实施,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逐

2、渐产生。2005年10月《公司法》修改,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即: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公司独立人格丧失,并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就特定事由对公司人格予以否认,由滥用公司人格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旨在惩罚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该法条属概括性规定,在具体运用中,法官还须结合人格否认理论的相关法理考虑诸多因素判决,如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滥用人格行为的标准等等。借鉴国内外各学说的观点,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用司法解释释明人格否认的法条规定,由法官结合司法解释以自由心证判定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使人格否认制度趋于完善。【关

3、键词】公司人格否认滥用人格在公司法颁布之初,我国曾掀起了一个成立公司的高潮,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在短期内大幅增加。应当肯定,通过加速发展公司这一特殊市场组织体,吸纳了大量的资金,加速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对打破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及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健全,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的经营决策者为牟一己之私利,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而我国《公司法》对人格否认的概括性规定,对市场经济秩序缺乏强制性的法律规制,尤其是对由于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救济更为不足;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保

4、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国内众多专家学者对公司人格否认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研究,发表了大量的论著,对人格否认的含义、理论基础达成一定的共识。但如何设计才能使人格否认制度趋于完善值得思考;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寻求补充和完善人格否认制度的途径。笔者在此就人格否认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人格独立的价值公司人格独立是指公司在法律上具有主体资格,是法律拟制而成的一个实在的民事主体。有人认为,赋予公司人格是为了法律关系单纯化而采用的一项法律技术,[1]以使公司在各种场合中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正如美国学者施瓦茨所言“公司作为法律的制

5、造物看不见摸不着,只存在于法律的想象之中。”[2]另一方面,这种人格独立于股东的个体人格,基于该种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公司成为一个以自己名义和财产独立参与民事活动,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独立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因此,独立性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落脚点。英国高等法官爱尔文谢德在其判决中称:“从法律的角度看,股东并非公司的所有者,公司与股份的总和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3]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分配,使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被纳入法制的轨道,有利于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充分体现了其正义价值。有人认为

6、,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是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它可能为股东特别是控制公司的股东谋取法外利益创造机会,从而成为侵权责任的工具和手段。英国1855年有限责任法议案提交讨论时,《法律时报》就将该法案称为“无赖特许状”。同时商业界也未形成一致的见解,曼彻斯特商会宣称:该项法案毁灭性的破坏了我们合伙法律中(承担无限责任)由来已久的高度道德责任感。[4](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1、人格否认的产生现代经济中,公司法人制度的三大支柱——“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润,从而使公司成

7、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经营形式。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合目的性,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抽逃注册资本、虚假出资、转移公司财产、逃避法定义务等现象不断出现。由于现行公司法立法价值取向定位不准,片面强调公司的营利性,“未能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的营利目的并重作为公司法的立法基石,从而造成公司法从其生效的那一天起,即隐藏着深深的‘道德生存危机’”。[5]出资人利用公司形式经营,实际上是利用股东有限责任之屏障,将股东与公司债权人隔开。一旦公司破产或债权人行使债权,股东往往以公司外壳为挡箭牌,主张仅承担

8、出资范围内的责任,对于股东来讲,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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