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建立职称评审标准(津人社局发2018年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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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人社局发〔2018)29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分类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分类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6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分类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标准体系,

2、提高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现就分类建立我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制定如下办法:一、标准分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我市实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三大类。其中,国家标准是制定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的总依据。二、基本原则建立市级和单位评审标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中心。评审标准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分类制订。(二)坚持德才兼备。评审标准在突出专业能力、业绩、贡献的同时,坚持把品德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首要内容,突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

3、的评价考核,倡导诚实守信,强化责任担当。(三)坚持科学规范。评审标准要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针对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的特点,科学设定评价要素,严格规范应用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四)坚持改革创新。顺应发展趋势,坚持改革导向,不断完善评审标准调整机制,与时俱进,提高时效。三、责任分工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标准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专业领域市级标准认定、自主评审单位标准核准工作,并对标准执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效果评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评审标准在所属单位的执行和落实

4、;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标准制订、报批和组织实施。四、标准内容市级和单位职称评审标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主要是职称评审标准适用的专业领域、单位范围和评价对象。(二)基本条件。主要是参评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遵纪守法、职业操守、学历要求、资历要求,以及年度考核、参加继续教育等情况。(三)业绩成果。主要是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主要业绩、创新成果,包括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情况。(四)破格条件。主要是允许部分参评人员破格申报应具备的条件。五、评价重点(一)分类设置考察要素

5、。建立评审标准要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对基础研究人才注重考察研究成果的质量及社会影响力;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注重考察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和产学研结合等;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注重考察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二)分类设置论文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应用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对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咨政成果、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案例、病历等成果形式

6、替代论文要求;对学术性、研究性较强的专业,淡化论文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论文、研究成果、作品的质量,引入国际通用标准加以衡量。(三)分类设置破格条件。结合不同专业特点和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领域内取得的突出业绩和能力贡献,合理设置破格条件,鼓励业绩突出人员破格申报职称,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六、建立程序(一)市级职称评审标准1.提出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分管专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提出建立或修订评审标准的申请和工作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2.制订标准。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专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关职称评审机构,依据国家标

7、准,研究制订市级评审标准,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3.发布实施。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印发并组织实施。(二)单位职称评审标准1.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依据市级评审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专家制订不低于市级标准的单位标准,报相应专业主管部门。2.专业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对单位评审标准进行评估。经评估并认定为可行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七、管理机制(一)建立政策公开机制。职称评审标准确定后,市人力社保局、专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开。(二)建立定期评估机制。职称评

8、审标准发布实施后,市人力社保局、专业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效果评估,查找问题,提出建议。(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评估结果或各方意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及时对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按相关程序公布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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