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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朱卫强涉嫌多宗共同抢夺案之二审辩护词(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朱卫强涉嫌多宗共同抢夺案之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上诉人朱卫强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朱卫强涉嫌抢夺案中担任上诉人朱卫强的二审辩护人。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经详尽阅读及研究了一审卷宗材料;先后多次会见了朱卫强,听取其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到现场作了实地考察和适当的调查;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我们针对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査明事实,依法撤销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8)增法刑初字第70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朱
2、上强无罪,还上诉人朱卫强一个清白。我们总的辩护意见是: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朱卫强参与的五宗抢夺案件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认定为上诉人朱卫强所获得的“赃物”客观性存有疑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朱卫强所抢夺财物的总价值。由此不能认定被公诉机关称之为上诉人朱卫强的“供词”与被害人遭受抢夺的事实形成原审法院推断出来的证据链。二、原审判决中认定的公诉机关提供的所谓上诉人朱卫强的“供词”片面且存在自相矛盾的说法,无法“自圆其说”,逻辑不通。三、原审判决中认定的证据的取证程序违法,其他同案人均承认受到一定程度的刑讯逼供。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判决的
3、依据,上诉人朱卫强的“供词”存在瑕疵客观真实性值得怀疑,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朱卫强参与五次抢夺事实的根据。下妞,针对原审法院判决,具体辩护意见详述如下:一、原审判决中对于上诉人朱卫强参与的五宗抢夺案件在认定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认定为上诉人朱卫强所获得的“赃物”客观性存有疑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朱卫强所抢夺财物的总价值。由此不能认定被公诉机关称之为上诉人朱卫强的“供词”与被害人遭受抢夺的事实形成原审法院推断出来的证据链。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
4、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抢夺罪的证明对象包括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在本案屮,原市法院判决对上诉人朱卫强构成抢夺罪的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主体方面,上诉人朱卫强构成抢夺罪的主体适格无需证明;在客体方面,各被害人均向公诉机关陈述其财产受到侵害;但是在主观方面,上诉人朱卫强并没有参与被指控的抢夺案,从而没有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实施抢夺行为之说;而该案的客观方面,虽然抢夺案确实是客观真实存在,但是上诉人朱卫强在案发之时并未出现于案
5、发地点,更没有实施被指控的抢夺行为,而这些抢夺案并没有相应的物证及其“赃物”证明损失的财物种类、数额等,单凭原审法院送至估价鉴定机构以同类物品全新价格无以确定被侵害财物的价值,而何来上诉人朱上强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抢夺犯!1.上诉人朱卫强并未在案发时间出现于案发地点,公诉机关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朱卫强参与该起抢夺案。2008年1月21H下午16时45分钟,也就是原审法院认定的,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朱卫强参与第一宗抢夺案的时间,上诉人朱卫强一如既往在东林制衣厂值班。东林制衣厂职工考勤表上清楚地记载了,上诉人朱卫强此时此刻在制衣厂和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值班,与上诉人朱
6、卫强一起值班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证明其此刻身于制衣厂值班。而非现身于公诉机关认定的:上诉人朱卫强在增城市荔城街荔乡路建设银行路段,参与第一宗抢夺案。这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朱卫强参与作案的时间和地点都不相符。从该起抢夺案的客观方面构成而言,上诉人朱卫强并未在案发的时间出现于案发地点。因而我们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该其抢夺案是凭空捏造出来的事实。2008年2月1H15时许,也就是第二宗抢夺案案发之时,上诉人朱卫强由于身体不适的原因而请假在家中休息。有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上诉人朱卫强此时正在家里休息。而并非出现于公诉机关认定的,其出现在增城市荔城街荔园路“增城市交通局”
7、门前路段参与指控案件中的第二宗抢夺案。在这项指控中,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毫无根据地断定上诉人朱上强参与了该案。2008年2月28日16时许,也就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诉人朱卫强参与的第三宗抢夺案的时间。上诉人朱卫强与朱金海、杨焕城在人卡司餐厅吃东西。这与公诉机关认定的:上诉人朱上强现身于增城市荔城街夏街大道“美丽人生”酒吧门口路段在地点与时间上相互矛盾。2008年3月4日中午12时许,也就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诉人朱卫强参与第四宗抢夺案的时间,上诉人朱上强此时正与家人一起在家中吃饭,却被公诉机关凭空断定,其出现在增城市荔城街荔园路“增城市交通局”门前马路参与该宗抢
8、夺案。2008年3月15日16时许,也就是公诉机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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