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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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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问题研究摘要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实践中出现了违背调解的自愿原则,变相强制调解的现象。近年来,调解结案数仍在下降,判决结案数则相应増加。诉讼调解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完善和改进,而不是淡化和取消。一些学者在探讨时,提出了“法院调解的替代论”、“调审分离说”、“调审分立说”三种学说。木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关键词诉讼调解诉讼和解法院职权刖目依据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纠纷解决不应仅仅停留于对纠纷是非的法律判定,也应注重主体间冲突的真正化解,特别是注重当事人对抗情绪的消融。尽管在实践层面,两者往往不可兼得,但理念上对
2、后者的重视会促使司法逐步走出一条更切合社会现实、更富于人性化的道路;促使司法在严格的法律形式与法律的实用之间寻求某种平衡。诉讼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正契合了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同时彰显了司法的实用与灵活性,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了进入法院之后的多元选择。冃前我国法院有调解制度与诉讼和解制度,作为诉讼程序闪以追求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为旨向的这两种制度在设置、运行等多方面存在着不足与缺陷。一、法院调解的界定(一)概念:诉讼调解(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是一种合意性纠纷解决方式,与美国
3、的法院附设调解、日木的民事调停、台湾地区的法院调解等是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同。(二)特征:第一、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发生于诉讼全过程,并在诉讼程序推进中运作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都适用调解。第二、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这与法院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决迥然不同。第三、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帮助下自愿达成协议,经过一定的程序认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使诉讼程序终结,而且生效的调解与确定的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二、法院调解的历史流变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家国一体、集体本位等固有特性决定了在司法领域,法
4、外调处是结案的主要方式。虽然法外调解一直受到重视并被广泛运用,但将法院调解作为正式制度写进法律则较晚。1、1911年辛亥革命后,北方军阀制定了新的民事诉讼规则,其中并没有法院调解,直至国民党政府的《民事诉讼法》(1930—1931)j引入了法院调解规则,但限定仅适用于微小的民事案件。2、到了20世纪30年代的革命根裾地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和其他解放区建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同时还颁布了大量的调解法规,规定了调解的原则、条件、效力等。法院调解才正式被赋予了重要意义。范愉教授曾指出,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的调解机制是在战时的特定环境中,由于无法建立和实施一
5、套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司法制度才应运而生的,其功能一方面是利用传统资源解决民间纠纷;另一方面,又在积极地补充法律的空白;同时又被赋予了种种政治和意识形态功能,包括组织教育民众、宣传普及政策法律等。3、屮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处于特定的政治环境,毛泽东主席曾将社会矛盾区分为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对不同的矛盾就会冇不同的处理办法,而对于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则应抛却暴力的方法而采用说服、教育和批评等机制,因此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多运用调解。建国初期百业待兴,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民事诉讼法》尚未制定,长期以来法院调解一直占据着法院案件审理的主流。4、19
6、79年2月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屮规定:处理民事案件应坚持调解为主。凡可以调解解决的,就不耍用判决,需要判决的,一般也要先经过调解。处理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调解要尽量就地进行。“调解为主”的导向也使法院对调解的偏好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5、在1982年这一导向得到扭转,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着重调解”的诉讼原则,如《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应当及时判决。”有资料表明80年代屮前期的司法机关希望法院审理的案件至少有80%以调解结案,而事实上也做到了使7
7、8%的民事案件达成调解。80年代后期以至90年代初期,虽然调解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仍接近60%,可见法院调解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对调解的空前强调也导致了司法实际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为强调调解结案率,出现了强制调解的现象,同时许多案件久调不决,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社会关系得不到平复,而且也使法院的地位及功能受到质疑。6、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法制的完善,1991年4月正式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了“着重调解”的诉讼原则,而规定当事人应本着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
8、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因此,调解自愿、合法已在制度中有了确切详细的规定。7、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展及西方诉讼观念的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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