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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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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论文..法院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程序,或没有达成协议,使诉讼进入下一程序的活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同时,民事、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面对案件多、类型新、难度大、要求高的新情况,我国传统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负面效应愈来愈突出。因此,改革并完善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存在:1.调解的自愿原则得不到充分保证;2.调解的合法原则得不到普遍遵守等问
2、题,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整体改革中已经构成障碍。通过对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的分析,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把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纳入整个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框架中;2、强化判决结案的处理方式,降低对调解结案方式的依赖,实现人民法院由“调解型”角色向“裁判型”角色转换;3、建立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备体系。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涉及的具体问题很多,这里我仅就大的思路和方案粗陈拙见,其中有许多想法是超越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关键词:制度现状问题探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
3、,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程序,或没有达成协议,使诉讼进入下一程序的活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有关机关或者个人在调解过程中和调解结案后的有关活动及其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各种规则,构成法院调解制度。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部分,是带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从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它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同时,民事、经济纠纷也日
4、益增多。面对案件多、类型新、难度大、要求高的新情况,我国传统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负面效应愈来愈突出。因此,改革并完善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一、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辨证关于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目前,法学界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把调解规定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我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首先,这种看法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我认为,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二是人民法院在进行
5、调解时,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三是调解协议必须合法。根据法理。民诉法第9条当属于义务性或强制性规范。事实上,法学界也普遍认为,民诉法第9条的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根据人们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理解,以下结论是不难得出的,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调解,而是必须要先试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可逾越的一道程序。那么,为什么多年来,人们比较普遍地认为法院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呢?我认为,长期以来,很多人对法院调解的理解是不够全面的,即认为,法院调解是法院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和教育工作,使得当事
6、人之间相互谅解,并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活动,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我认为,对于法院调解,从民事诉讼法的意义上来看,首先应将其理解为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意义在于建立和规范一种具体的诉讼程序。因此,从诉讼法或程序法的角度来看,我们便可以有法院调解制度和法院调解程序两个同等层次的概念。依法理,具体的诉讼程序必然对应于具体的诉讼阶段,因此,当我们有法院调解程序的概念时,也就当然可以有法院调解阶段的概念。事实上,当我们着眼于具体的诉讼活动及其结果时,就可以发现,法院调解阶段绝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的内涵的。它不仅包括法院进行调解时所从事的各种行
7、为,以及当事人表示愿以调解方式息讼,并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结果,还包括当事人表示不愿以调解方式息讼,或虽表示愿以调解方式息讼,但却最终没有达成协议,从而使诉讼不得不转入下一诉讼程序的结果。我认为,不少同志之所以错误地认为我国民诉法没有把调解规定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除因为没有正确理解民诉法第9条的规定外,更主要地在于没有把法院调解首先从诉讼制度、诉讼程序和诉讼阶段的意义上去理解,从而因案件存在是否是以调解结案的两种可能的情况而忽视了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对调解的必然要求,因而是不正确的。正确认识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对于保证法院调解制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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