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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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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文件浙保监办发﹝2012﹞21号关于在保险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影响,浙江省部分地区非法集资活动持续活跃,相关案件高发。在此背景下,基层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有所增加,保险业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的形势较为严峻。为深入推进我省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9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的函》(浙处非[2012]1号)要求和中国保监
2、会相关工作部署,我局决定于近期在全省保险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目的坚决落实“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全面摸清我省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状况,准确掌握非法集资活动的集资方式、涉及金额和参与人数等具体情况,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时有效查处非法集资案件,切实提高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有力保障保险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二、排查主体(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本单位和全系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二)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密切关注所在地区的非法集资
3、活动动态,及时协调会员单位对跨地区、跨系统、跨行业的案件线索进行排查,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三、排查时间2012年3月5日至3月25日。四、排查范围、内容和方式9(一)排查范围。包括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直接或变相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二)排查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企业、组织和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结合保险
4、业特点,本次排查内容是:1.保险机构利用保险业务、假借保险名义或者挪用保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形。重点排查基层机构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产品、保险单证及投资权益类单证,或者假冒公司名义、擅自印制各类单证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2.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利用保险业务、假借保险名义或者挪用保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形。重点排查短期内生活方式、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高管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和业务员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3.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利用民间“会”、“社”、地下钱庄、假借各类名目的投资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形。49.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与社会
5、上其他单位和人员组织的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形。对于民间借贷,要指导、督促从业人员从借贷资金来源、资金去向、回报比例等方面进行梳理,排查是否存在由普通民间借贷转变为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5.保险业务承保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机构参与涉嫌非法集资项目的承保活动。(三)排查方式1.对已发案件要逐案摸清风险状况,对群众举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的重要非法集资线索逐条核实。2.对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地区、易发环节、主要形式,要根据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抓住典型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尤其是要关注民间借贷活跃地区潜在的风险隐患。3.通过排查,摸清发案特点、非法集资的规模、主要方式
6、、参与对象、集资使用方向和范围、风险现状、危害后果和处置情况,提出处置预案。4.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风险排查的基础上,引导和组织所有员工、营销人员签署《保险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强化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五、工作要求9(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重大危害,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协作,确保风险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二)落实排查责任。各单位要实行风险排查工作责任制,对因怠于履职或不认真履职致使风险遗漏而造成重大影
7、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三)讲究工作方法。各单位要针对本次风险排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的特点,加强内部协调,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法律法规宣讲等方式开展教育和引导,保质保量完成排查任务。(四)完善处置机制。各单位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案件和问题隐患,要采取有力处置措施,争取早解决、早结案,防止风险扩大。要开展深入分析,查找内控漏洞,健全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应对有效的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工作机制。(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注意掌握排查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排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参与排查
8、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向社会泄露排查工作的相关信息。9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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