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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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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金融论文范文:试议民间金融源远流长word版下载民间金融源远流长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民间金融源远流长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借贷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发韧于草根、依托于乡土、惠及于亲友的民间金融可以追溯到殷商时代,潜滋暗长,源远流长,与官方金融相生相克,并行繁衍。我国有明确文字记载的民间金融是从丙周时代开始,當时借贷的贷字有施、借、举物生利三层意思。周朝人非常重视家族内部的亲情,据《仪礼•丧服》记载,宗族分支“异居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资就是借的意思,可见當时宗族内部互通有无,不足财产由宗族无
2、偿借给。而《周礼•地官*泉府》记载:“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所谓“以国服为之息”,就是當时设置的“泉府”这一机构的官员要对借贷者的资格进行严格审定,根据借贷者的政治身份和偿还能力决定是否收取利息或收多收少。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四起,战火连年,放贷成为政治军事斗争的手段之一。晋文公在外避难19年后回国,想让百姓过上安定的日子,国卿魏绛倡议晋文公施舍孤苦,对平民施以恩惠,减少他们的劳役,并将储蓄的资财贷给需要的人。于是从国君开始,国家很少有囤积居奇的人,人们将积蓄借给需要救助的人。国家最终没有不流通的积蓄,资财都散在民间,没有特
3、别穷困的人。春秋战国民间借贷互相救济的风气承接了西周传统,到了战国中期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有专门从事高利贷经营的子钱家(即放贷者),也有富商兼营,高利贷经营者下贷布衣上贷王侯。到了两汉时期,国家的赈贷救济政策和民叫的借贷并存,而且高利贷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市场体系和相當的市场规模,对當时的政治经济颇有影响,甚至官府在财政紧张时,也都要向高利贷者借债。从汉代幵始,借贷受到法律制约,借贷利率在法律上受到严格限制,专门设有“取息过律”的罪名,即使是诸侯,如果犯了此法律条款,也要治罪,蹲大牢并削去爵位。据《汉书》卷一五《王子侯表》记载,元鼎元年(
4、公元前116年),旁光侯殷放高利贷没有向官府申报课税,且放贷利率过高,被免职。但究竟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多少,史册上无从考证,估计不会超过年利率20%。东汉末年,民阆高利贷已很普遍。《魏书•武帝纪》记载,在袁绍的宽纵政策下,當时平民头上的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为了免除抗租抗税的牢狱之灾,人们只好借高利贷应急,恰如饮鸩止渴。南北朝时,典當业兴起,成为民间融资的一个重要平台。而其操盘者竞是寺庙屮的和尚,和尚成了金融工作者。佛教传入屮国后,寺庙不仅香火旺,金钱收入也多。上至皇帝不到地主、商人,为了表白自己的虔诚,争相给寺庙施舍财物。由于戒规所限,寺庙虽富得
5、流油,和尚们的日子还是比较清苦,大把的银子堆积在寺庙里要保值增值,于是长老萌生了放债的欲望,向穷人开放典當生意,既解决穷人的燃眉之急,又做了慈悲之事,还有盈利,真是一石三鸟,何乐而不为?进入唐朝,民间金融进入鼎盛时期,典當业分为官办和民办两条线,各做各的生意。而法律对民间高利贷也有细则规定,且比较完备,对有息借贷契约的订立、利息最高额度的限制、方式、司法救助、借贷质押物处理、履约责任等,同时契约的履行也兼顾无息借贷契约的司法救助理由。在唐代对于有息借贷,国家给予了一定的存活空间,同时国家支持民间的非营利性借贷。武则天长安元年(公元701年)规定,
6、“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不得回利作本”就是不允许按复利计算,也就是禁止驴打滚的利息。对于放款月利率,也有明确的上限,唐玄宗开元十六年(公元728年)下诏宣布,月息不超过4分。宋代的民间金融已经有了严密的组织,建立了基层社会的国家信贷体系,值得今人仿效。《宋史•食货志》记载,凡是借贷的人,10户为一甲,每甲推选一个當领头的。每50户选择一个通晓信贷业务的人做“社首”。每年的正月,通知社首编甲入册,凡是逃避兵役和品行不端正的人,或者不差纳税钱、不缺衣食的人家不得入甲。而入甲又本着志愿的原则,不愿意的则不勉强。如愿意,则分配借贷授信额
7、度,大人一石(计量单位)粮食,小孩减半,5岁以K的不配给。与宋同吋的金代,大定十三年(公元1163年)颁布了典當法,其内容十分丰富。关于當金,规定按當物估值七成折价,即所谓“许典七分”,从而使官办典當行有了统一的折當比例的标准;关于利息,规定月利一分,即1%,从而比當时天下其他典當行“重者五七分,或以利为本”者要大为降低;关于當期,既规定比以往延长至二年,又允许展期一个月,从而比唐宋时期对當户的苛求缓和了许多。这项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是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关于典當的完备法律,堪称中国典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元代在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建设方面又有推进
8、,对于民间的借贷契约纠纷甚至于人身抵押借贷,元代法律要求交易双方的行为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合法进行,而且交易双方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自愿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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