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金融论文范文-简谈金融犯罪刑法分类的利弊理由评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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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金融论文范文:简谈金融犯罪刑法分类的利弊理由评析论文金融犯罪刑法分类的利弊理由评析论文为了维护金融秩序,适应打击金融领域出现的犯罪活动的新需要,并对金融活动中的各类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我国现行刑法典对金融犯罪进行了专门规定,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由于刑法对同一类犯罪进行了不同的归类,且归类标准又与传统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了理论界对金融犯罪的归类理由争议的产生,因此右必要对金融犯罪刑法分类的利弊理由进行探讨,以为金融犯罪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一、金融犯罪刑法分

2、类的好处我国《刑法》总共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分则根据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的不同将各种各样的罪分为十章。由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所包含的犯罪种类繁多且条文庞杂,所以根据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的不同在章下面分设节,即根据同类客体之外的“次层次”同类客体进行节的设置。但是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设置并不是按照“次层次”同类客体来分类,第四节和第五节的犯罪都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但是将金融诈骗单独列为一节是因为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这样的分类也存在着一定的好处。(一

3、)有利于突出打击金融诈骗案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诈骗活动也日益猖蹶,犯罪所涉金额往往非常巨大,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规则,对许多被诈骗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甚至导致有些企业大规模的亏损或者破产。如果将这类行为按普通的财产诈骗来处理的话,无论是在行为性质上还是在社会危害性上都不能很好的解决理由,故将金融诈骗单独设节有利于突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重点打击金融诈骗犯罪以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二)存利于突出金融诈骗罪特点,提高刑法条文的明确化金融诈骗犯罪采取“虚构真相、隐瞒事实”的方式,其

4、犯罪手段不同于其他金融犯罪,如果将金融犯罪并入到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那么金融诈骗中的八个罪名不能集中规定在一起,而只能分开规定,如将集资诈骗罪规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后,将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之后等等,这就导致了金融诈骗犯罪中的八个罪名的规定比较分散,不能体现出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而且尽管金融诈骗犯罪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但是其又不同于普通的财产犯罪,因为金融诈骗犯罪发生在金融领域,其主要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基于金融诈骗犯罪既不同于其他金融犯罪又不同于普通财产诈骗犯罪,将其单独列为一节,更能突出其特

5、点,有利于刑法条文的明确化,也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犯罪,从而有利于正确的定罪量刑。(三)为我国刑法犯罪分类提供一种尝试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可以看出,各国对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具有杂乱性和分散性的特点,各国金融犯罪的分类差异很大,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固定的模式。具体来讲各国金融犯罪的分类主要根据以下三种形式:(1)客体分类法,即以金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或法益)为标准,对金融犯罪进行分类和排列的策略。如法国刑法典的第四编第二章伪造货rp罪,将所有的妨害货币制度的犯罪规定在一起。(2)行为分类法,即在刑法分则中,以犯罪行为的某种特征

6、为根据,对金融犯罪进行分类和排列的策略。有些国家的刑法分则条文体系虽然是以犯罪客体为根据建立起来的,但是对于金融犯罪个罪的划分,都是以行为为分类根据的,例如两班牙刑法典。(3)混合分类法,即在刑法分则中,既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以犯罪行为的某种特征作为金个融犯罪的分类依据。我国刑法分则的分类是以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将金融诈骗犯罪单独设为一节,在小范围尝试一下根据行为的特征的分类策略,可以增加经验,总结不同分类标准的有优缺点,为口后刑法分则分类修改提供一种新的尝试。二、金融犯罪刑法分类的弊端由上述金融犯罪刑法分类的好处可以看出,将金融诈骗犯罪

7、单列一节可以满足刑事政策或者是社会发展政策的需求,但是其存在的弊端却不可忽视。“金融诈骗罪”一节的设立在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适应性方面、在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刑法历史发展的趋同性方面、在刑事立法形式与刑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方面等存在商榷的余地。[1](一)将金融诈骗犯罪单独设节破坏了《刑法》的体例结构从体例上说,“金融诈骗罪”一节是以犯罪手段即诈骗为特征而归为一类的犯罪,而其他章节的犯罪都是以侵犯的客体为特征分类的,因而在体例上不够协调。[2]我国刑法的章节体系是以犯罪客体为依据来设置的,但是,用来设置刑法章节的犯罪客体,并非犯罪构成要素中的

8、“犯罪客体”那么简单。按照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同类客体、次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三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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