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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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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变更出让合同)审批责任单位:土地出让处审批项目依据:1、《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井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办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6、《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7、《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8、《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2002年4月)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本审批项0不收费审批时限:18个工作日(地价评审的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审批步骤:一、受理条件:中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办理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手续的申请
3、。内容包括:申请变更出让合同的理由;提出申请变更的请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出让合同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3、已交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的发票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4、提供有关变更内容的文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祖、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1)、中请变更出让宗地内的规划建筑面积的,出具:规划部门对变更规划条件的
4、批文:宗地内包含两种以上的规划用途的,提供设计单位按重新审定的规划建筑而积出具的对该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而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内容包括规划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地K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属于联建项0的出具与原用地方重新调整的联建协议及相关附图等。(2)、申请变更出让宗地规划用途的,出具:出具规划部门对变更规划条件的批文;己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设计单位按重新审定的规划建筑面积出具的对该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
5、性文件。(3)、中请变更出让宗地范围或面积的,出兵:中请变更的理由及对该理由的证明性文件:出让宗地为共用宗地的,提供变更后出让宗地面积的分摊说明;出让合同附图一式五份,附图为钉桩图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附图。若该项目用地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则可提交土地使用证附图,并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位置。(4)、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开发建设的理由,提供开发建设情况的说明及调整后的开发建设计划。(5)、申请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等的,出具市计委开具的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的函。(6)、申请变更出让合冋受让方名称的,出具:工
6、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名称的批文;从新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章;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具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修改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及重新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时限: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二、初审标准: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申请变更规划建筑面积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己重新确定土地的规划用地条件;设计单位出具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相吻合:属
7、联建项目的联建方对调整后的联建协议无笄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3、申请变更规划用途的:符合规划要求;地价水平已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地价水平尚未审定的转入地价审核环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4、申请变更出让宗地面积及范围的:土地权属來源仍清晰,无争议;申请变更的理由合理、有效;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属于新征土地的己依法办理完征地审批手续,付清征
8、地补偿费用,取得政府的征地批复或建设用地批准属于存量国有土地的,出具该宗地原己颁发的W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来源证明,已对原用地方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补偿或签订联建协议,原用地方无异议;出让土地范围确定,并经过现场勘察确认无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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