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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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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水)上搜救行动协调联系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水)上搜救协调指挥行动,及时、准确传递搜救协调指令,提高搜救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及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海上应急救助力量所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救助力量)开展海(水)上搜救行动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海(水)上搜救行动协调联系遵循及时、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与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级海(水)上搜
2、救中心、、交通运输部所属有关单位、部门和其他国家或地区搜救机构的协调联系。第五条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与其他同级海(水)上搜救中心、本辖区海(水)上搜救责任区内的救助力量的协调联系;已与香港、澳门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有搜救联络协议的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已有联络协议的省级搜救中心)按协议协调联系。第六条救助力量负责与相对应的海(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联系,服从搜救中心的组织协调。第三章实施第七条发生海(水)上险情,并需要组织救助时,搜救中心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救助力量,具体协调内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通信
3、方式联系,特殊情况下亦可采取其他通信方式。第八条海(水)上搜救中心与救助力量的协调联系(一)协调搜救中心组织、实施海(水)上搜救行动需协调救助力量的时,搜救中心应及时填写表A1,发送至相关救助力量,并予以确认。救助力量接到表A1后,应及时填写回执并回复至搜救中心。救助力量收到来自搜救中心以外单位和个人的海(水)上遇险信息后,应立即填写表A2,发送至所在水域的搜救中心,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配合做好现场搜救工作。搜救中心应补发表A1至相关救助力量。(二)调整和修正搜救中心发出表A1后,如有遇险位置、搜救区域、现场救助力量等重要
4、搜救信息变更的时,应及时发出表A3进行变更,并予以确认。救助力量接到表A3后,应及时填写回执并回复至搜救中心。救助力量如需变更回执内容,应填写表A4回复至搜救中心进行变更,并予以确认。(三)反馈搜救行动中/终止时,搜救中心应填写表A5,发送至各相关救助力量。救助力量因天气、设备等客观原因不能派出或派出力量被迫返回、或难以实施救助的时,应书面报搜救中心。第九条海(水)上搜救中心与气象、海洋、通信及卫生部门的协调联系(一)协调组织、指挥、实施海(水)上搜救行动需要气象、海洋、通信及卫生等部门协助提供信息服务的时,搜救中心应填写表B1
5、,发送至相应的气象、海洋、通信及卫生等部门,并予以确认。(二)调整和修正搜救中心发出表B1后,如有遇险位置、遇险时间等重要信息更正的时,应及时发出表B2进行变更,并予以确认。(三)反馈气象、海洋、通信及卫生部门接到搜救中心请求协助提供信息服务的协调书后,应对任务要求内容进行研究研判,并尽快填写回执回复至搜救中心。因故不能提供所需信息时,要应在回执中说明原因。第十九条搜救中心之间的协调联系(一)协调搜救中心确认船舶、航空器、设施或人员遇险位置需要另一个搜救中心支持配合时,应及时填写表C1,传真至相关搜救中心,并予以确认。(二)调整
6、需要支持的搜救中心发出表C1后,如有遇险位置、搜救区域、现场救助力量等重要搜救信息变更的时,应发出表C2进行变更,并予以确认。相关搜救中心接到后,应及时填写表C1、表C2回执回复至请求支持的搜救中心。(三)信息上报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应按表C3格式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送海(水)上搜救行动相关信息。第十一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已有联络协议的省级搜救中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搜救机构的协调联系。(一)报警转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已有联络协议的省级搜救中心收到海上报警位置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搜救海域的,应填写表D1或表E1,发送至相应国家或地区的
7、搜救机构。(二)调整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已有联络协议的省级搜救中心发出D1或表E1后,如遇险位置、、遇险船舶、航空器、设施名称、、遇险时间等变更时的,应及时发出表D2或表E2进行变更。(三)取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已有联络协议的省级搜救中心,发出表D1或表E1后,若确认为误报警或险情已消除等情况的时,应发出表D3或表E3。(四)其他在开展海上搜救行动时,若救助力量需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领海、领空、领土,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已有联络协议的省级搜救中心应填写发出表D4或表E4发送至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搜救协调机构,并予以确认。第十二一条搜救行动
8、中/终止后,搜救中心可以用感谢信方式根据情况对参与搜救的救助力量表示感谢(见表F1或表F2)。第四章附则第十三二条本规则中的救助力量是指《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和、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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