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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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信用证  1、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C)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2、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供各银行自愿采用。1983年该规则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目前使用的是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本文,简称为UCP500。  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中,遵循信用证独立性和严格相符原则。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系指银行仅受到信用证的约束,而与买

2、卖合同无关,买卖双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不影响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做到“单据和单据相符,单据和信用证相符”时,银行就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反之,即使受益人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但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银行就无付款的义务。银行的审单责任仅限于单据的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问其格式、完整性、真实性、伪造或其法律效力以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签发人的情况或清偿能力,对于这些事项,银行均不承担责任。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其运作程序(3

3、51)  1、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信用证的种类、编号、开证时间和地点等。.---  (2)信用证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偿付行等。  (3)支付条款。包括信用证支付货币币种和金额,该金额是开证行付款的最高限额。  (4)货物条款。包括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方面的记载和说明。  (5)汇票条款。此仅适用于使用汇票的信用证。  (6)单据条款。主要规定需要提交的单据类型和份数,通常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装箱单、原产地证、检验证书等等。 

4、 (7)装运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港、装运日期及地点、卸货港、运输时间、是否转运或分批装运,等等。  (8)特殊条款。信用证可对每笔交易的不同需求,作出特殊的规定。  2、信用证的一般运作程序  (1)买卖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买方向银行申请开证,并向银行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地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卖方。  (5)卖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

5、,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  (6)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要求索偿。.---  (7)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三)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338)  1、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进口方,也是信用证支付关系中的债务人。  (2)

6、开证银行,是指接受开证人的委托,同意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3)通知银行,是接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4)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享有该信用证权益的人。  (5)议付银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本身。  (7)保兑银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和开证行均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证业务中主要当事人是开证人、开证

7、行、通知行、议付行和受益人。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买方的义务是必须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的法律关系以开证申请书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关系。开证银行对开证申请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两条: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以合理的谨慎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3)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送达受益人,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之后就确立了双方的法律关系

8、,信用证形成了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独立的合同。  (4)通知行和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通知行和开证行之间是一种委代理关系,但它与受益人之间无合同关系。  (5)受益人与议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般的公开议付信用证的议付银行与开证银行之间本没有委托代理关系,议付银行是自愿承担风险买入受益人的跟单汇票,然后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开证银行行使索偿权。  (四)信用证的种类(285)  根据不同性质信用证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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