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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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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戛洒镇殡葬管理办法(试行)》及戛洒镇为民服务大厅办事指南服务窗口咨询电话:7391214民政:7392568社保:7391147残联:7391064计生:7391214目录一.中共戛洒镇委员会戛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戛洒镇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二.惠民殡葬补助………………………………………7三.婚姻登记流程………………………………………9四.城乡低保申请……………………………………11五.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手工操作模式住院救助流程图………………………………………13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4七.生育服务证办理………………………
2、…………15八.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7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就诊补偿流程图……………18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流程图………………………………………………………19十一.社保补贴申请办理……………………………20十二.小额担保贷款办理……………………………22十三.老年优待证……………………………………23十四.80岁以上无退休金高龄老人保健补助………24十五.大病医疗救助…………………………………26十六.云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医疗机构服务流程…………………………………………………28十七.残疾人证办理…………………………………29戛党发[200
3、7]1号戛党发〔2017〕42号中共戛洒镇委员会戛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戛洒镇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村(社区)、镇属机关各单位:《戛洒镇殡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并提交镇人大主席团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戛洒镇委员会戛洒镇人民政府2017年6月29日戛洒镇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花腰傣风情小镇,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玉溪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及上级殡葬改革相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戛洒镇辖区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镇机关及其中心(站所),各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全镇辖区纳入火化区管理,公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不得土葬。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的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四条村(居)民正常死亡,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必须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第五条村(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或村(居)民小组应及时通知县殡仪馆接
5、运遗体,统一由县殡仪馆火化并出具火化证明。第六条丧事一律简办,不得大操大办增加家属及亲戚经济负担;禁止在居民区、城镇街区、学校及医院周边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堂(棚)、鸣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出殡沿线从事焚烧纸钱、祭品、抛撒纸钱等污染环境、妨碍交通、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自觉维护优美的人居环境。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墓地,全镇公益性公共墓地,包括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规划建设的18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当地农村村(居)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及用地。第八条农村公益性
6、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不得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墓位;不得修建家族墓地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墓区绿化由公墓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具体负责。第九条以节约、绿色、生态为原则,提倡塔葬、树葬、花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方式安葬骨灰。村(居)民死亡,遗体火化后一律进入村(居)委会公益性公墓、镇级公益性公墓或到经营性公墓安葬。由镇民政办凭火化证明、户籍证明、公墓安葬证明,对一般群众给予2000元补助,特殊困难群众给予2500元补助。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
7、地使用实名登记制度。农村村(居)民死亡火化后,凭村(居)民小组户籍证明,向公墓管理单位提出安葬申请,经批准后按顺序号依次安葬。安葬时必须服从公墓管理方的安排和管理,不得随意安葬,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墓穴、增加设施,不得预先挑选、预定墓位。离村(居)委会公益性公墓较远而离镇级公益性公墓较近的村组,可按就近安葬原则到镇级公益性公墓安葬。村(居)委会、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并向丧属发放公益性公墓安葬证书。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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