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前后对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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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政准则》前后对比《廉政准则(试行)》(1997)《廉政准则》(2010)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

2、借机敛财。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

3、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

4、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

5、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6、、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

7、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

8、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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