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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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责任作者:梁玉和工作单位:大连铁越集团有限公司摘要:大量的铁路多经企业在资源整合,改制重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减少企业法人数量的过程中被撤销或注销,但除依法清算后撤销或注销之外,仍有许多企业是在上级行政权力的要求下,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债权债务担保、承诺形式的承诺书、担保书等法律文书,避开依法清算,创造条件按期办理撤销或注销,最终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因是相关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对此现象的历史背景、原因、法律依据的分析,找

2、出铁路多经企业的问题所在,指出救济渠道或保护措施,力求扭转不利局面。关键词:上级主管(主办)部门追加被执行人连带责任正文:2005年全路撤消铁路分局建制,铁路多经企业也随即开始了新一轮的资源整合,在改制重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对法人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实践中出现了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又称开办单位)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裁定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对此阐述如下:背景分析:目前,我国在企业的法律制度上,实行《公司法》与各所有制度《企业法》双轨并行的格局。1、《公司法》施行前是按所有制形式制定的《

3、企业法》,一般依企业不同所有制形态对企业进行分类,并制订不同的法律对其加以调整。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法规。在设立公司、企业方面长期实行的是行业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和授权审批的前置审批制,即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的存在有制度上的规定,且长期存在,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责任承担难免。2、《公司法》施行后,一改以往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划分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做法,严格依照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企业划分为有

4、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统一的公司法对其加以调整。倡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只存在股东,不存在所谓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更谈不上“追究上级责任”。但现实是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的公司制改造也仅仅是在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上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一大步,在企业体制上仍然面临着继续深化改革的问题,大量“翻牌“公司、以行政权力强迫收编的公司、法人制度不健全的公司的存在,使得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追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连带民事责任”还将在司法审判中适用。但这种具有时代特点的法律现象,应当是过渡性的,

5、会在今后相关的配套立法中加以改变。-页脚---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的法律含义与确认1、按企业工商登记材料。企业的主管部门,是指依职权对企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列入国家机关序列的其它机构。在工商登记材料中表现为该企业开办时的直接批准人。企业的主办单位,是指决定成立、变更、终止企业,并办理呈报和申请手续的单位。在工商登记时体现为企业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主办单位往往有权决定该企业的变更或终止。主管部门与主办单位,一般情况下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但是,当行使国家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直接投资开办企业,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6、时,主管部门与主办单位就合二为一了。2、按与所属企业的关系。根据工商登记材料确认不了的情况下,可按与所属企业的关系。一是隶属关系,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对企业往往有一定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如人事任免权);二是财产关系,向所属企业注资、收“管理费”、参与分红、收承包金,抽逃资金和转移、隐匿所属企业财产等。三是担保关系,主要是企业开办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和变更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时出具的承担债权债务的担保证明。四是挂靠关系,3、以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来确认。按照《民法通则》规定,

7、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才能作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委员会、企业办公室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谓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不能认定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应确认其所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或单位为被执行人。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几种情形在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实施的不同的行为及其与企业的不同关系,在以下几种情况,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应承担连带责

8、任:1、在开办企业时谎报注册资金或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的,应在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或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指出,-页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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