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法理与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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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与实务探讨  赵晓林贾春仙  自从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代表作《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保障罪犯基本人权的观点以来,刑事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便逐渐将法律的天平逐渐向罪犯一方倾斜,而刑事被害人在不知不觉中却被学界、政府和社会遗忘。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首创的一个著名的正义定义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正义是法律天平的砝码,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在罪犯和被害人两端赋予相同的权重,因此,正义不仅仅是犯罪人的正义,也是被害人的正义,仅关注一方当事人的做法便是不正义。  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创痛是无法用语言描述的

2、,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人因此支出巨额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被害人死亡造成其子女、老人生活每况愈下的悲惨状况比比皆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程春华说道,“每个案子,几乎都是一个家庭崩溃的悲剧。”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即使获得了法律的公正审判,大约有80%以上的刑事被害人也无法从被告人处得到判决书相应的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大部分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从被告人处得到应有赔偿  笔者搜集了近年来国内重大刑事案件的赔偿情况,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对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赔偿的现状有初步的了解。  1、张君案: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

3、、指挥李泽军等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15人轻伤,2人轻微伤。2001年4月21日,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经查,被捕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黄勇案: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黄勇先后从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以资助上学、外出旅游和介绍工作为诱饵,将受害人骗到他的住处杀死。法院查明,黄勇共杀害无辜青少年17人,轻伤1人。2003年12月9日,河南省“1112”特大系列杀人案

4、在平舆县公开审判,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鉴于黄勇的经济情况,判决前半个小时,17名被害学生家长放弃了对黄勇的42.6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只要求法院严惩凶手。  3、马加爵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四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2004年6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期间,四位被害人的亲属共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诉讼,要求81万元的民事赔偿。一审判决马加爵应给予每家2万元的赔偿,但基于马加爵的实际情况,受害者家属最终放弃获得赔偿。 

5、 4、邱兴华案:2006年7月14日深夜,陕西汉阴村民邱兴华杀死十人,后在逃亡期间又杀死一人,重伤二人。2006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布维持原判,判处邱兴华死刑,但是邱兴华“我愿意赔,但我没钱”的一句话却让法院判决成为11个被害者家庭手中的“法律白条”。起初,曾有八名受害人家属提请民事赔偿,在法院讲明邱兴华的经济状况后,五名受害人家属撤回民事诉讼。  这些刑事大案中反映出的问题仅是冰山一角,大部分被害人从被告人处得不到赔偿。东莞中院在2006年曾经做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2003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3件,申

6、请执行总标的254.7万元,实际执行数额3.53万元,执行率为1.4%;2004年案件数61件,总标的额603.7万元,实际执行数额为0;2005年案件数66件,总标的额832.9万元,实际执行数额24.7万元.---。这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许多判决的执行情况非常不乐观。因此,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弱化强烈期待法律构建其他的救济途径以弥补其情感和经济上的创伤。  在2007年“两会”上,江西省检察院孙谦检察长向大会递交了他参与组织起草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建议稿,并指出:“如果忽视对被害人的救济和保护,这将是对被害人的再一次伤害。”被害人经济状况因刑事犯罪

7、行为恶化,往往是他们申诉的深层原因。据孙谦统计,从2004年到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中,被害人申诉的比例在30%以上,2006年这个比例达到了37.38%。  二、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原因分析  1、法律精神立场: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第一要务。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曾说:“被害人损失严重但不能获赔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很普遍,尤其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罪犯常常身无分文,是为了夺财而施暴的。”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就是通过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以恢复或补偿被其破坏的社会秩序,尤其是从情感上安抚刑事被害人。如果受害人及其家属

8、在遭受犯罪人的直接伤害后却得不到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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