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土地确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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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吴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19XX年X月15日,住址:四川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二组,身份证号:51XX2619XXXX153526。被上诉人:毛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出生日期不详,住址:四川省某某县某某乡海子坪村,现住:四川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二组上诉人宅基地房屋。因上诉人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2016)川3226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6)川3226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家从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就承包有某某乡某某村

2、的林地和承包土地2.19亩,2001年2月15日,上诉人将自己家庭承包的林地和土地经村、社同意,转包给了被上诉人毛某某,并签订了书面的《土地、林地转包协议》(以下简称:《转包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在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茸卡唐社的自留地、责任地及承包的经济林木转包给乙方”等内容。《转包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家的承包土地就交给被上诉人耕种。......其间,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植补款被上诉人也是以上诉人名义领取的。可是,到了2008年的时候,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居然持有一本《阿坝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且该证书上的承包土地涉及上诉人家的

3、承包土地(该证书上有部分土地不属于上诉人家的承包土地)。为此,上诉人找到了当时的村、社干部,村上告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毛某某的《阿坝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村上错发的,是错误的,是无效的,并于2008年11月12日向上诉人出具了书面的《证明》。本以为村上出具了证明就没有问题了,谁知道在政府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时候,毛某某又拿出他那本来源不合法的、无效的《阿坝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主张原双方签订的《土地、林地转包协议》中约定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被上诉人。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均未果。上诉人认为本案争议的农村土

4、地一直是自己在依法承包经营,虽然自己曾经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的《转包协议》,约定了“甲方在政策范围内将上述土地、林地永久性转包给乙方”,但这只是转包,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改变,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从没有丧失过。尽管,被上诉人持有一本《阿坝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其取得是不合法的,村上也证明了这个证书是无效的。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在确权颁证时认为该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产生了争议,要求双方当事人依法诉讼对该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司法确认后方能确权颁证。......为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认为本案

5、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遂以被上诉人为被告依法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林地转包协议》中约定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享有”等。但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本案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一审起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上诉人的一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

6、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起诉条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如下:第一、上诉人的一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起诉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这四个起诉的条件,前面三个条件再次不用过多解释,对于管辖问题也不多谈。仅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讨论一下。......2005

7、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显然属于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

8、》中“第三部分物权纠纷”中“第七、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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