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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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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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社会法律监督者-【摘要】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的定位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论、自由职业论、中介机构论行业论、职业论等等,虽然各有可取之处,但往往又各有局限甚至各执一端,不能真正准确、全面概括出律师及律师业的本质属性和律师在现代和谐社会中应有的基本角色。本文试图从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及其法治至上、权利优位的基本价值取向入手,从和谐社会以权利保障为目标、权力应受权利监督、社会和谐实际上是良法秩序的实现这些基本理念出发,通过研究律师的法律性、社会性、权

2、利性、独立性、监督性等特点,扬弃“一般监督”理论,提出了律师是社会法律监督者这一命题并以此作为对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定位;同时对作为社会法律监督者意义上的我国律师与律师业的发展作出初步探讨。【关键词】社会法律监督者;律师;和谐社会;法治;权利【点击次数】168【阅读次数】0人类文明进入了21世纪,我国社会发展也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随着“依法治国”、“政治文明”、“保障人权”、“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具有现代意义的进步理念在我国的确立,面对世界进步潮流与全球化浪潮,在新的世纪我国应该构建一个什么样的社

3、会,就成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XX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强调: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即提出了新世纪我国应该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并论述了和谐社会应当具有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内涵。一个社会发展模式的出现,必然或多或少对置身这个社会当中的各个阶层、各种职业带来影响,甚至是巨大的、革命性的影响,当然倍受关注的我国律师业也

4、不例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以及在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的社会现实后,我国律师究竟扮演或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角色,不仅是我国律师业如何健康、积极发展的行业发展规划问题,而且更是事关我国社会何以达到、保持真正和谐的全局战略问题。一、关于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种种定位的评介毫无疑问,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并非我国“古已有之”的国粹,而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对于我国而言,律师制度完全是“泊来品”,完全是法制近代化与现代化过程中移植过来的产物。无论是晚清的封建社会,民国时期的资产阶级独裁社会,还是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社

5、会主义社会,也许是经济制度、政治体制、社会基础与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社会天然缺乏对律师及律师制度的亲和力,律师业得以植根成长的土壤难称肥沃,西方有关律师应有的法理地位与我国律师实有的现实地位形成强烈的反差,随着社会的发展甚至动荡,我国律师似乎根基难定,身似浮萍,从而竟然意外的造成了有关我国律师定位题的法律、法学研究一派繁荣景象。不仅《中国律师》、《律师与法制》等杂志上频频出现有关律师定位方面的文章,几年以来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往往也少不了律师定位或律师权利义务研究的题,有关律师论坛自然更少不了这一看似老生

6、常谈的话题。综合起来,关于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的定位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种观点:国家法律工作者。这是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具有公职身份的国家干部,拿国家工资,带行政级别;律师事务所也是国家的事业单位句话,律师是姓“公”不姓“私”,属“官”不属“民”。如果单纯从提高律师自身地位角度来看,头戴一顶“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红帽子也许并不是什么坏事,尤其是在“官本位”的社会中,要提高律师业的表达、对话及交往、交涉能力,为律师活动争取更多的“正宗”性与正当性,至少是在“律师的立场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历史阶段,情况

7、尤为如此。但是,这种定位只是面对权力社会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律师从副部级到科员级大大小小的行政级别及干部身份最多只是律师的面具,根本不是律师真正的身份和定位,实在不利于律师承担起保障权利、监督权力、对抗强权的使命,这种体制下的“律师”其实就是政府的附庸,律师及律师业应有的独立性令人怀疑,律师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律师正确定位问题自然难以在现实中得到解决。社会法律工作者。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换言之,可以认为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

8、。这对于律师脱离行政、回归社会、培育自身应有的独立性具有积极意义。正如著名律师王海云所言,律师不叫“律官”,“律师只有叫律师才是他们的真实作用,才是他们真正的闪光之处”。[1]但问题在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似乎更关注了律师的社会性、服务性,而对于其应有的法律性、政治性关注不够,这极容易将律师业异化为一个只有服务、没有理想的服务行业。并且由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顶护身“红帽子”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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