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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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2第二部分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10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1第四部分基金备案13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15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5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3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42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3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5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1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3第十四部分基金的销售59第十五部分基金费

2、用与税收60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融资62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6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75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6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7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78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前言(一)、订立《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3、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二)、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4、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三)、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

5、险。7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77释义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6、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本合同、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

7、售管理办法》《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77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指200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8、务院授权的机构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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