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金法草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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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基金法草案》修订【摘要】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是基于当时亚洲金融危机后社会上萌生的风险防范意识,更多是聚焦现状与约束限制。实施以来,随着证券市场的繁荣,基金业市场也经历了一波暴走式增长.有人认为,中国基金业取得超常规的发展和超额利润,很大程度上是政策套利的结果,并且被少数人充分享受。如何保护基民的利益?如何完善基金业发展和法律之间的平衡关系?如何平衡效率和公平?如何化解基金业这几年面临的困扰,适应新的资本市场?基于现状,需要迫切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关键词】基金法草案修订2012年7月11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审的《

2、基金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相比,此次修订有了多处突破。我国的投资基金起步于1991年,并以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为标志,1997年之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进入规范发展阶段。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壮大,基金品种的日益多样化,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获通过并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6此次新《基金法》做出多项重大修订,合并与取消了部分原法条,细化或拓展了其中28条内容,添加了78条新法条。目前引起业界热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草案规定,私募基金管

3、理人须申请注册或备案,基金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200人,符合条件可发公募产品。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经证监会注册或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可豁免注册。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管理人须向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备案,其证券投资范围,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亦在其可投范围内。从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的未禁止到今日的纳入监管,短短8年之间,中国的私募基金迅速发展,据统计,目前阳光私募管理的资金总规模已经超过1600亿元。6但由于缺

4、乏有效监管,业界所提倡的阳光私募更多只能通过信托来实现,对于私募纳入监管,笔者认为对整个基金行业来说是件好事。相对公募基金投资门槛较低来讲,私募的投资门槛较高,投资者对风险的识别及承受能力较强,如果能真正给私募“合法”的身份,从信息披露、证券报备等多渠道加强监管,提升整个行业公信力,使其规范健康的发展,这将吸引更多真正能承担高风险的资金流向市场,促进市场活跃,扩大基金多层次的投资群。对于目前掣肘私募的一些难题,例如信托股票账号限制的放开,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工具投资限制的放开,纳入监管后也将有了解决的可能。私募基金纳入监管,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公募基

5、金与公募基金在运作机制上的取长补短,有助于推动财产受托管理基础制度的建设与平衡。二、松绑公募基金《基金法》草案中对于公募的松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其二,在投资范围中添加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定。6以上两方面的改变,将促进基金业创新,提升基金应对市场的能力。我国基金募集申请实行的“核准制”,募集申请审批的时间较长,发行资格有限,导致基金公司过度看重新基金发行,这也就是即便在目前整个证券行业不景气,基金发行成本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并

6、未放慢新基金发行速度,2012年我国基金数量已步入千基行列,而2009年为557只,但基金数量的快速增长并未带来基金规模的相应增长。根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的统计,截至2012年6月29日收市,共有基金1154只,资产净值合计24436.34亿元,份额规模27960.82亿份;而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基金557只,资产净值26760.80亿份,份额规模24535.89亿份。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符合基金业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迎合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高效性以及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扩大基金的投资范围,让基金能更多参与证券市场其他

7、证券及衍生品的投资。从一开始的股票型基金,到混合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等到今年如火如荼的债券型基金及短期理财产品,产品创新是这几年基金业共同努力的方向。但碍于法律限制,我国的基金业在另类投资领域一片空白,新基金法在基金投资范围上的松绑有利于促进基金产品的不断创新,使基金多样化分散投资,平摊投资风险,更加符合基金特性。三、允许基金公司成立子公司销售基金草案规定,基金公司公开募集基金管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基金份额登记、投资顾问和其他基金业务,允许成立子公司单独经营。6一直以来,我国基金销售一直依附于银行渠道来实现,2012年证监会正式允许第三方销售

8、,但此举并未改变基金公司在销售环节上依赖银行的格局。此次基金法销售允许基金公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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