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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浅析作者:韩学纠发布时间:2011-11-0410:08:30现代社会在向法治社会转型,人们的权利意识tl益觉醒,对精祌权利的保护成为丫社会、法律和权利主体所追求的一种基木价值n标,精祌损害赔偿正是在此种情况卜*应运而生。所谓精祌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补偿、精祌抚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使受害人和受害人近亲诚在N的众多社会利益得以弥补、修父的民市法律制度。佼权人通过积极的作为以及消极的不作为等侵权行为,造成社会或自身对个人评价的降低、社会舆论压力的增强、生活安宁被打破、原有与人格身份紧
2、密相随的财产价值减少或无法继续正常增值。精神损害的范m可以从自然灾®、事故到刑事暴力、虑待或战争。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童。金钱赔偿并不足给精神损害“明码标价”,两者之叫不存在商品货币领域里等价交换的对应关系。但当侵权人承析艽他形式的民事贵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祌损畨的情况'卜,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对于精祌损害的金钱赔偿,进然这不足赔偿(精祌)痛苫的完善方法,但至少是一种惟一可行的无论如何比毫无赔偿要好些的补偿方法。一.精神损害之涵义按《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精祌损害是“n前,被认为是同身体损害一样可以起诉的一种损害。实际上,精祌
3、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是一种可辨汄的身体或精祌上的损害。它不是由于掩击而引起的,而是其所见、所闻或其它经历通过大脑而产生。”该定义揭示了精神损害的原始涵义,它足针对自然人的,足自然人大脑在外界行为影响或侵害,如惊吓-下产半.的-种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其具体农现力:声誉受到损害,人格尊严受到侮鮮,人物形象受到玷污,精神上遭受痛苦创伤,以及由此而给当事人带來的心理烦恼不安,情绪萎靡不振,社会评价不佳,其结果进影响了受害人正常的工作、学习、生产、劳动,甚至会造成当事人的家破人亡。其具体涵义:第一,精祌损害是主体迕意识形态领域所受的损害,而非物质领域的损害。作为意识性损害,
4、只有作为有意识的自然人冰可以成为遭受精祌损害的主体,故精神损害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第二,作为意识性损害,精祌损害的产生与受到损害的客体的性质之间没冇必然联系。一般而言,精祌损害主要指对自然人人格权的损害,但事实上,对于身份权和财产权的侵窖也可能使自然人产生精祌痛苦。如在身份关系中,当一方生命健康权、人身自ih权或姓名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时,作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近亲关系中的另一方,必然感到精祌方衡的痛苦。至于对财产权的损害能否产生粘祌损害,则需要考察被侵犯财产的性质。对于具女特定纪念意义和人格利益因索的物品的佼犯,将会对特定自然人造成精神痛苦,从而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5、第三,精神损害往往表现为m然人生理上和心理上所承受的痛苫。由于受到个体体验能力和承受能力的限制,对同样的侵权行为,不同自然人可能有不同反应。二.国内外精祌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一)国外立法之佐证关于国家赔偿明确H定精神损苦赔偿制度,我们可以先肴一下国外方而的立法规定。法国率先规定国家赔偿贵任包括精祌损害赔偿。如警察追逃犯时误伤女演员的脸部美观,该女演员不仅可以获得物质赔偿,而且可以得到由该美观损®给其带來的巨大精神痛苦的赔偿。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4款和第7条依次规定:“应予赔偿的损害包括所失利益以及依据第7条标准发生的非财产损害”,“对于损伤身体的完整、
6、健康、hih或者严策损害人格等非财产损害,应参照第2条第4款予以金钱赔偿”。H本《M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除国家赔偿特殊规定外,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贵任,依民法规定。”而其《民法典》第710条明确规定丫精神损害赔偿:不问足侵犯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还足佼犯他人财产权情形,依法应负佼权赔偿责任的,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第711条规定:损害他人生命者,对于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虽未害及其财产,亦应赔偿损害。韩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5款规定:“对于虫命或身体之被害人之直系祚亲属及配偶、以及因身体等受伤害之其他被害者,应在总统令所定之标准内,参照被害者之社会
7、地位、过失程度、生存状况及损害赔偿额等,赔偿其稍神慰问金。”在新的全球化浪潮中,大多数国家均规定粘神损害赔偿,并给予其以一定的处罚力度,这是对人格尊严的敁好保护。“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精祌和肉体的双重存在。”事实上,一个侵权行为给肉体带來的创伤容易修S,而精神创伤或许永远也无法弥补。从此意义而言,将精神损害明确列为W家赔偿范围之内,一方面是社会法治发展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也充分品示当今世界各W对人权与人格尊严的H益乗视,人权保障成为W家赔偿法的核心价值取向。(二)我国N前立法现状早在1986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就通过“并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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