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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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鄂民政发〔2015〕1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各市州、直管市、县(市、区)、神农架林区民政局、财政局,各省级社会组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7

2、—8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既是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组织要提高加强社会组

3、织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得力措施,把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糜之风”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二、健全社会组织民主管理机制。—7—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

4、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应由本行业有代表性的企业家担任。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提高社会组织自治自律水平。三、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和所举办经济实体

5、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社会团体不得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四、严格社会组织收费管理。社会组织面向社会或会员开展有偿服务要以服务对象自愿接受服务为前

6、提,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适当收取服务费。相关有偿服务收费需要物价部门审批的,要按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严禁社会组织未经批准违规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活动,经批准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活动的,不得收取费用。社会组织经批准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须报请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五、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7—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设置账目,进行会计核算

7、,严格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社会

8、组织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收取的会费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六、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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