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doc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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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42号令)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国认注[2011]61号)3、《国家认监委关于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认注[2014]20号)二、办理程序及时限:(一)企业网上申请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http://cefpr.cnca.cn/efpe。(请注意:企业用户在登录该系统时请使用IE9以上或FireFOX25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

2、浏览器会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应下载页面左下角的“企业操作指南”,根据“操作指南”有关要求进行操作。3、新申请备案企业首先点击“注册账户”,按要求填写有关资料,完成账户和密码申请后再进行备案申请。(企业在填写资料时请谨慎填写手机后和邮箱,此2项将用于系统的密码找回)4、企业用户填写账户、密码和验证码登录后,在页面中部的“业务办理”栏中选择相应申请形式:1)备案申请,分为三种申请类型:初次申请——新企业初次申请办理备案证明(初次申请备案企业请在进行申请前联系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申请对象和申请范围无误

3、);重新申请——已备案企业申请增加、变更备案品种;延续备案——已备案企业证书到期申请更换备案证明。2)变更申请:已备案企业申请变更法人、地址、名称、营业执照信息。3)注销申请:已备案企业对其备案号进行注销。5、申请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请按照《安徽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企业办事指南》进行申请。6、所有资料填写完成后(含有关文件上传),点击申请页面下方“提交”按扭,提交至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合肥、六安地区企业提交安徽局本部,宣城地区企业提交芜湖局本部,亳州地区企业提交阜阳局本部,淮南地区企

4、业提交蚌埠局本部,宿州地区企业提交淮北局本部;其他地区企业提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7、填写信息和提交申请时注意事项:1)填写信息和提交资料请注意随时保存;2)请保证进行网上操作时的网速,否则容易造成上传和保存速度缓慢甚至失败。3)填写“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状况”栏目时,不要填写“较好”、“一般”、“正常”等简单词语,需要企业对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状况进行一段不少于100字的描述。4)填写“企业实验室获得资质认定的情况”栏目时,如未获得任何资质认定,请填写“未获得过资质认定”,如经过资质认定,请进行详细描述。5)填写“主要

5、检验设备”栏目时,“计量检定情况”请填写已检定或未检定。6)填写“附件列表”栏目时,请按照系统设定顺序依次上传附件,有多个附件需上传时请点击“添加”按钮进行添加。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身份证明——上传法人身份明扫描件或照片;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上传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清单和供应商名录;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上传相关人员的资质、培训证书扫描件或照片;体系文件——企业卫生质量手册,罐头类、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晒、腌制品除外)、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乳

6、及乳制品等七类出口食品企业需上传HACCP体系文件;其他通过认证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证书的扫描件或照片;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证书或与有资质的社会实验室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的扫描件或照片;若无,请上传word文本进行说明;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下载系统中表格模板填写,签字盖章后上传扫描件或照片,并按评估表内容要求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备案申请书——填写相关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导出打印后签字、盖章,扫描或拍照后上传系统。7)企业进行操作时,所有涉及到的栏目都必须完整、认真填写(无论有无*

7、号)。(二)受理申请受理机构自接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单位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企业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系统向企业出具“补充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属于备案范围的申请,通过系统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提交对象错误,通过系统向企业出具“驳回通知书”,提醒企业提交至正确的受理单位。(三)技术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由受

8、理单位组成评审组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在30日内完成评审任务(因企业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评审任务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评审组在完成评审任务5日内,填写评审报告提交认证监管处。(四)审批发证认证监管处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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