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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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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北安市财政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390号)、《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乡[2010]5号)、《关于印发<北安市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北财政发[2012]4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等基层
2、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补助性资金、项目类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第三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主体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主体负责公开公示。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进行公开公示。乡镇财政所应对乡镇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督促和配合。--精品资料第四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内容公开公示:(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二)乡村基本支出情况。(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四)项目类
3、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工程预决算、资金来源及数量、建设时限、举报电话等。第五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间等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要求执行:(一)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贴发放前,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公示。资金发放后,发放情况应再次进行公开公示。(二)项目类资金必须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分别进行公开公示。第六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未公开公示或公开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财政所应及时督促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乡镇局乡村财务管理股。第七条 乡镇财政所应设立监督举
4、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对外公布。--精品资料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进行接访和记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市财政局报告。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应对公开公示的情况应进行记录保存,建立档案备查。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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