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5中国法制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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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教育(本科)《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参考资料一、课程考核说明1.考核成绩:本课程分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各占课程总成绩的50%。形成性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参加终结性考试,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均及格方为课程考核合格。2.考核期间:具体考试时间由各分校(工作站)根据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文件,并结合考生人数和考试机数量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3.考题形式:综合测试(题库)4.组卷方式:随机组卷。只有一次组卷机会。5.考题分值:名词选配题15个,每题4分;问答题4个,每题10分。6.考核时间:90分钟.二、客观题部分考核内容:参见中央电大统一印发的《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

2、指导》。三、主观题部分1.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2.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

3、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3.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

4、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 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 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 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

5、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5.《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6、,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6.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

7、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7.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市

8、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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