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财团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奖学基金会捐助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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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章程訂於民國五十三年十月八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五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民法及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以獎掖優秀學生積極向學為宗旨,接受個人或團體捐贈各種獎學金,作有效之規劃及使用。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四十五萬六千四百四十七元,完成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第四條本會會址設

2、於臺北市中山南路五號。第五條獎學金之獎助對象為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如捐贈人指定者,從其指定。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其職權如下:一、獎學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二、董事會及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三、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五、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六、獎學金名額之統籌分配及審查。七、捐贈人提請獎勵事項之處理及有關章則之訂定。八、其他重要事項之審議。第七條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並應為奇數,由下列人員組成:一、教育部代表五人至八人,並為當然董事,產生方式如下:(一)董事長:由教育部部長兼任。(二)董事:由董事長就教育部次長、人事處處

3、長、秘書處處長各一人及業務相關代表一人至四人聘兼之。二、由教育部推薦關心教育之產業界代表、或社會熱心教育人士、或教育專家若干人,提經董事會選任四人至七人擔任。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出席費。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董事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聘兼之董事隨其職務異動調整之;聘任之董事由董事會依第七條規定補選以補足原任期。第九條本會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改聘作業。聘兼董事隨本職異動不受任期限制,聘任董事任期以連任二次為限。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聘

4、兼董事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計算。第十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二、執行董事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本會利益。三、執行董事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主管機關遴聘之目的。四、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初任年齡年滿六十五歲,或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但聘任董事不在此限。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董事會解除其職務:一、職務變更不宜兼任。二、對本會無貢獻。三、其言行危害本會利益。四、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五、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

5、情事之一。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三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兼執行長之董事代理主持。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核准後行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並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三、董事之選聘及解聘。四、基金處理方式之變更。五、法人擬解散之決定。第十四條本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如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6、;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討論本章程第十三條所列之重要事項,則不得委託代理表決。第十五條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一、教育部代表二人,並為當然監察人,由董事長就教育部會計處處長和政風處處長聘兼之。二、餘監察人一人由董事會就捐贈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擔任。監察人之職權如下:一、業務及財務之審查。二、審核年度決算。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查或稽核。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其聘任、任期、連任、解任及性別比例之規定與董事同,並得列席董事會。監察人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出席費。第十六條本會置執

7、行長一人,由董事長聘請任教育部次長之董事兼任;置副執行長一人、財務組置組長一人,下設會計及出納各一人,均由董事長就教育部相關單位人員聘兼之,辦理本會相關業務;置行政專員一人至二人,由董事長聘請人員兼任之。第十七條本會專職及兼職人員之工作職掌如下:一、執行長:綜理本會會務之規劃與執行。二、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三、財務組長:綜理財務收入、支出及年度預決算業務及審編,並配合監察人辦理年度及臨時財務查核作業。四、會計:會計帳務及年度預決算之編製。五、出納:現金、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等財務之收付作業。六、行政專員: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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