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韶关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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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学院文件韶学院〔2016〕204号关于印发《韶关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韶关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第19次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明事宜或有关问题,请径向解释部门反映。韶关学院2016年10月21日19韶关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管理公平、公正和科学实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和任务,保证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

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述韶关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简称项目),是指学校从年度经费预算中划拨的,用于资助学校教职工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第三条项目设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两类,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项目数量调整。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第二章资助范围与申报条件第四条凡具有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经历或能力的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均可申报,包括编制内的教职工、编制外合

3、同制聘用人员。第五条重点项目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当年无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的在研项目,已获得两次校级立项的不能再申报此类项目。一般项目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当年无主持任何的在研项目,已获得一次校级立项的不能再申报此类项目。申请者同年只能申请其中一类项目。第六条项目被终止或被撤销结项的申请人,19三年内不可申报项目。提前、正常或延期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可在下一年度申报项目,但研究内容要有所创新,同一研究内容不能重复申报(即不得将已申报过的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等其他类型项目的研究内容作为校级项目申报)。第七条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为3年,申请者原则上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第八条

4、一般项目的研究期限为2~3年,申请者原则上为具有副高级或副高级以下职称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中青年教师优先。第九条校外人员可以作为项目参与人申报项目。联合申报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等研究成果归属的事项,事先达成书面协议,确保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第三章项目的组织管理与评审程序第十条项目实行由科研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分级管理的方式。第十一条科研处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按学校当年经费预算提出年度项目类别、数量,下达年度项目立项通知。(二)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对立项项目进行编号。(三)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结项。

5、(四)管理和保护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五)按照科研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全过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19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二)汇总并进行排序后向科研处推荐。(三)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协助落实项目实施所需的工作条件。(四)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五)项目不能按期完成且不具备延期申请条件的,须在负责人填写《韶关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终止申请书》(附件4)并提交所在单位后15日内,且在项目完成日期前,报科

6、研处审批。如不提出书面申请,科研处将在项目完成日期到达后终止该项目研究,已拨付的剩余研究经费由计划财务处收回。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项目团队成员按期完成预定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及时申请结项,并提交项目研究全过程的材料。(四)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须在完成日期前30日内填写《韶关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延期申请书》(附件3),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及延期时间,报科研处审批。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五)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延期也不能完成的,须在项目完成日或延期完成日期前30日内填写《韶关学院校级科

7、研项目终止申请书》(附件4),提出书面申请,终止项目研究,已拨付的剩余研究经费由计划财务处收回。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19第十四条项目申报评审程序:由科研处根据当年经费预算确定项目数量和资助额度,在校园网上发布立项通知,教职工填写《韶关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申请书》(附件1),二级学院组织初评,排序后向科研处推荐申报;经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外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发文公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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