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六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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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六十年第一部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一、六十年发展历程回顾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早在先秦的典籍《尚书》、《周礼》中,便记载了法制历史的事件和资料。至汉以来,正史《刑法志》中不仅以断代法制史为主,也含有法制通史与法律文化史的内容,而《通典》、《通考》、《通志》等类的志书中,更集中地收录了典章法制史料。1902年清政府颁布的《大学堂章程》中便规定“此时暂行摘讲近人所编《三通考辑要》”。此外,中国法制史的名称也经由日本学者传至中国,并在法科大学堂建立了中国法制史学科。《大学堂章程》提出日本有《中国法制史》教程,可仿其以例自行编纂教授,可见当时关注和研究法制史者颇有人在

2、。1906年,《京师法政学堂章程》正式确定《中国法制史》为法政学堂基本课程,相沿至今,已有百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了六十年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50年至1961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列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中国法制史学开始新的创业。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第一批法制史学的研究生,共四人,均由苏联专家指导,学习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1951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由华北人民革命大学调来刘琦任教研室主任,参与教研室成立者有系主任何思敬、历史学家尹达、民法学家李祖

3、荫等,这是当时全国第一所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机构。1952年第一届研究生毕业后,张晋藩、孙丙珠(后从事宪法学教学)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工作,他们运用马列主义观点,以中国法制史料为对象,按照苏联法史教科书的模式开始建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体系。并从1953年起开始编写教材。另两名研究生胡大展(现于厦大退休)、关子建(已故)从事外国法制史教学。此后中国人民大学又招收了三届法制史学研究生,第二届中现有张希坡教授、杨堪教授、王召棠教授,第三届招收刘和正等四人,但除江振良外,均未从事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第四届中现有邱远猷教授、薛梅卿教授。1958年至1961年春,开展批判旧法观点、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以

4、及教学内容的大检查,使得法制史学的教学时断时续,研究工作基本中断。.---这一阶段法制史学发展的最大特点是,受到一面倒学习苏联的影响,阻断了20世纪初以来法制史学研究的传统,如学科名称不叫“法制史”,而叫“国家与法权历史”或“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学科体系仿苏联教科书的结构,分为四段——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1956年,由国务院参事室的老先生建议改“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为“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并进行过一次小规模的讨论,但多数意见仍主张采用“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理由是没有国家,何来法权?第二阶段:奠基阶段(1961年至1978年)1961年春,《人民日报》发表《大兴调

5、查研究之风》的社论后,各高校开始稳定教学秩序,恢复科研计划。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组织编写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第一分册“古代部分”由张晋藩撰写,第二分册“近代部分”由曾宪义、范明辛撰写,第三分册“民主政权”部分由张希坡撰写。第一分册于1963年出版,第二分册和第三分册至1965年相继出版。这三册讲义虽然名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但在结构上打破苏联教科书四段论的体例,突出了法律制度的内容,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此后中国法制史学的教材编写也有某种奠基的意义。1961年,中国人民大学招收了唯一的一届导师制的法制史学研究生,共四人——刘海年、祝铭山、张天

6、宝、冷玉金。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各政法院系先后解散,教师和科研队伍流失,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遭受重挫第三阶段,发展繁荣阶段(1978年至今)“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百废待兴,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科研开始逐渐恢复,走上发展繁荣阶段。其主要表现是中国法律史学会的成立、统编教材的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和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及一大批专著的问世、硕士博士生组成的宏大队伍等。1979年6月,在长春召开了中国法制史学会成立大会,是全国第一个民间学术团体。会上集中讨论了学科的对象问题,一致认为应该以法律制度为对象,不能将国家列为对象,同时应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名称。会上还通过了由张晋藩提出的编写《中国法制通史》

7、多卷本的建议。.---提出此项建议的动因是此前曾召开过三次中国法制史的国际研讨会,但都没有邀请大陆学者参加,除政治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大陆学者的研究成果不为世人所知,因此希望通过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使这一学科的中心牢固地树立在中国,正是怀着这种历史的使命感,会议一致通过了此项建议。本次会议还决定成立学会刊物《法律史论丛》(年刊),由张晋藩担任主编,高恒任副主编。先后出版三期。1980年召开中国法制史多卷本编写研讨会,瞿同祖、张友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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