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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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法律与道德(-)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法治建设也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的完善,但是在法治建设完善的同时,对于某些道德规范的冲击也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也产生了许多法学家对于法律与道徳这两个古老话题的重新的讨论。法治建设与道徳规范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国内的众多法学家对于该话题有着深刻的研究和讨论。主要文献介绍如下:李强在《法律的道德论证个语言哲学的视角》一文中以对法律进行道德论证会遇到“明希豪森困境”和“休谟问题”的干扰,语言学规则为法律论证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虽然语言学论证中也会有诸如概念含义过于复杂等困难,但是,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法律论证理论,

2、其所提供的解释视角和评判标准则是很有价值的。马云驰在《走出法律认识的误区一一法律的道德批判》一文屮以对整个社会来讲,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有其积极性。但伴随着法律意识增强的是人们在法律认识上存在的一些误区:立法就等于法律;以为法律之外什么都可为,而且有可为的权利;法律是万能的,是解决社会问题之匙;有法律意识就等于会告状。本文认为必须从理论上认识和澄清这些法律认识的误区,才能形成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也才能为法治社会营造必要的社会心理与文化环境。王文娟、秦强在《法律道德关系研究的三个层面-一种逻辑上的分析》一文中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研究和法治研究中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木问

3、题。法学界对法律道徳关系的研究现状表明,传统的法律道徳关系研究模式存在着极大的缺陷,要想全面了解法律道德关系问题,我们应该采用逻辑分析的方法,从本体意义、规范层而与实践领域三个不同的层面来进行研究。严存生在《法与道德关系模式的历史反思》一文中西方学者在法与道德关系的争论中提出了许多模式,著名的有康德模式、富勒模式、哈特模式等。这些模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揭示法与道徳的关系,但都不够理想。法和道徳都有观念、规范或制度、秩序三个层次,二者的观念层次是相通的和深藏于现在一般所说的价值观念之中。另外,在秩序层次二者也是很难区分的,因为它都落实在人的行为屮,而一个行为,如果符合秩序的要求或构成社会秩

4、序的话,可能同时具有法律意义和道德意义。这样,法律与道徳的区别主要存在于规范或制度层次。范进学在《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一文中法治,既意味着善法之治,更蕴含着人类对普遍的道德理念价值与终极关怀目的Z追求;法治,不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体系与制度的客观组合,而且还包容了人类在认识与改造主客观世界过程中对自身生活目的和价值理想的情愫记载。道德法律化,既是将人类的道德理想、原则、规范铸为法律的过程,也是善法由此产生并存在的过程;法律道徳化,则是使法律内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过程,更是法律得以被社会主体普遍遵守乃至信仰的过程。由是观Z,由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当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自

5、然历史过程。胡旭晟在《论法律源于道德》一文中以法律是伦理的造诣,这一结论的意义既是法学的,也是伦理学的。于前者言,它标识出法在某一特定层面上的功能;以后者论,它指明了伦理在客观世界中的一条发展路径。具体地说,在前一方面,法的功能可归结为:法是伦理的实体化机制,即,法律是道德的操作机制、强化机制和纠错机制。在后一方面,这样的结论更直接表明了伦理需以法律为现实的实体化途径,因为伦理在本质上是一种观念化的存在,它需要借助于种种外在的东西或手段实体化,并从而显现出自己的力量。崔永东在《儒家道徳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一文中以“道徳法”是泛道徳主义观念影响法律领域的一种表现。儒家的法律思想实际上是一种

6、道德法思想,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在立法方面,主张把道德的法律化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在司法方面,主张把“中庸”与“慎刑”作为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在治国方面,主张把刑法辅助下的德教优先作为基木的治国方略。刘佳在《道徳法律化及其局限性》一文中以道徳与法律具有原始共性,止义性和原则性是道德法律化的关键因素。道德法律化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础,但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一味地把道德法律化看成是建立法治国家的捷径。刘祥林在《法律的道德价值及其实现路径》一文中通过对法律道德价值问题的分析和梳理,深入到法律价值的内部,从外在和内在两方面揭示了法律道德价值的基木内涵,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方面揭示了实现

7、法律道徳价值的基本路径。赵利在《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性审视》一文以道德与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二者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传统康德理论模式,提出了内在的道德与外在的法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张道德与法律是可分的,彼此没有必然联系。自然法学理论强调法律之道德性。这些观点,尽管都有偏颇,但毕竞为我们处理道徳与法律关系问题提供了理论场景。(-)国外研究状况及成果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的迅猛上升导致许多道德问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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