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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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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社会利益在经济法中独立价值的新思考分析随着现代经济法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日益丰富和完善,以及近些年来被大力推崇的社会本位观法治理念,社会利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研宄价值也被提升至新的高度和层次。经济法所固有的综合性、政策导向性以及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等特征,加之社会利益概念本身所存在的模糊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社会利益理论在法律上的界定和论证难度。一、社会利益的定性问题:经济法中社会利益的概念解析(一)社会利益说的发展进程社会利益说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哲学理念上的深入思考,伴之社会学等学科的影响而逐渐被提出并认知和重视的概念范畴,大致主要分为四个阶段:18世纪末至
2、19世纪初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此时个人主义思潮泛滥,认为社会利益是干预者的人为建构,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政府己学会使用社会正义这块敲门砖为自己谋取私利,强调将争议立基于非建构性之上个人利益之上。同时期的功利主义法学家也强调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利益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这种只承认个人利益否认独立的社会利益,并认为不存在社会利益概念的观点在学术界被称之为利益一元论。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是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时期,也是社会逐渐被承认和重视的时期。20世纪初期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给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警示:单靠市场之手的单纯运作是不能
3、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此时,凯恩斯提出的政府干预主义异军突起,认为只有市场与政府干预双管齐下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社会的整体福利。进入20世纪后利益三元论说成为主流。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将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并列,并认为社会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20世纪中期,在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利益分类,尤其突出的是集体利益说。(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个人利益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乃至人文学科领域一直津津乐道的学术论题。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相互独立的不同
4、概念,如《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52条对无效合同也做了相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明显看出在两部法律中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作为并列的概念出现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有关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法律逻辑前提是不同的。又如国家的国防建设不仅是对国家安全利益、国家军事利益的保障,同时对社会公共安全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见,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虽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概念,但在利益诉求方面
5、是相互重合、交织的。2.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从法学学科角度来分析,民事法律主要体现的是对个人利益秩序的尊重与保护,对社会利益的维护方面往往采取的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方式;行政法作为公法而言,的却起到了维护社会利益秩序的目的,但假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公权侵犯个人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从经济法角度来看,社会利益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针对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比如社会大众极为关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看似受众的群体是特定的消费者个人,实则对于整个消费群体都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可以说,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不在是所谓的绝对分离或者绝对包含,而是一对辩证统一的概念。二、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经济法的利
6、益分配如果说定性问题是从概念、性质上对某一问题进行论证,那么定量问题就是依据经济学乃至数学原理对抽象、不确定的社会利益进行具体、细化,使之更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一)对经济法中利益分配的法理学分析将社会利益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范畴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将社会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单一调整对象的观点实则是把经济法推到了左右为难的境地。从理论上讲,经济法属于公私交融的第三法域,这就决定它一方面要尊重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维护个人利益。回正如史际春教授所言:基于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品性和制度功能的公私兼顾融合,就使得经济法调整的法益不仅有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私益,也包括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经营者等及其团体的
7、社会化利益,以及国家在维护公平竞争、实施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固。所以,在经济法上应当对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利益关系人的利益需求予以综合考虑,并在利益分配问题上采取均衡与协调的手段,市场中的规则才能趋于公平正义。在利益分配的理论探讨中,还需要阐明的问题是在经济法领域社会利益能否成为利益调整的价值标准。价值标准在法学领域中被看作是一种抽象的价值准则和尺度,如果将社会利益作为利益冲突的评价标准,势必会产生一个无法解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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