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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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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利益摘要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利益价值的内核及其社会本位性的集中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出现也决定了经济法的诞生。社会公共利益是以社会整体作为利益承受主体的新型利益形态,它不同于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本文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经济法中整体公共利益观念的形成以及经济法如何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等方面予以阐述。【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利益价值的内核及其社会本位性的集中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出现
2、也决定了经济法的诞生。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本位性。它这种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任何部门法都将保护和实现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所有部门法都有自己的法益目标,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则是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一、经济法的整体社会公共利益观念...经济法社会性的凸显,既是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断分化和完善的结果。民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己任,注重保护私人的利益,具有私人性;商法以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为已任,注重维护商人
3、的营利,具有营利性。显然民法和商法囿于自身的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法益目标,无法调整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新的法域来满足相应的法律调整需求。事实上,实践却证明了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大多并不能自发的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污染环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串通定价等等。“看不见的手”也无法解决宏观经济领域的问题。无论是作为私法一般法的民法还是作为私法特殊部分的商法,都只能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并无力顾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对经济
4、生活加以干预,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础上,致力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并由此产生了不同于民法、商法的法域,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及其社会性的根源。经济法作为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利益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对经济法的解读便应首先从它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开始。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旗帜鲜明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是完完全全的社会本位法。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社会整体利益不是国家利益的体现,还包括了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利益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联系
5、。”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必然代表统治阶级统治集团的利益,而不可能代表全社会的利益,并且国家作为一个会异化的权力机器,利益有自己的特殊性,不仅不等于社会整体利益,反而有时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一方面解决“市场失灵”,限制个人利益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解决“政府失灵”...,限制国家利益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不是国家利益的同一体,更不是个体利益的对立面。社会利益是涉及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提出的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
6、(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这就充分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对个体利益的包容。“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有区别、有矛盾、但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二、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经济法是典型的、自觉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它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等,将本行为纳入社会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运行秩序之中的法,以使经济自由与秩序、经济效率与公平、经济民主与集中在社会整体这一宏观层次上达到统一。因此它的基本原
7、则主要有:平衡协调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即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体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公平的竞争应当是平等的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营造并维护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不但包括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职责),而且包括社会化的责任。这三种原则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体
8、现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是内在统一的。(2)、经济法具体内容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1、经济法将公共利益作为优先保护的对象...每个法律部门只能凸现一种利益作为其目标,并且结合其他利益构成一个利益结构。每个部门法有着各自的保护对象,例如民商法优先考虑保护个人利益。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经济法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在经济法的领域里,有时我们会遇到经济法给予违背经济规律的经济行为一定程度的保护和鼓励,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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