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677论犯罪故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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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犯罪故意的认定摘要:从理论上讲犯罪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由于犯罪故意是一种心理态度,因此我们要充分了解犯罪故意。了解犯罪故意这一违法行为前,要去了解犯罪故意的心理。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才能更好的预防故意犯罪的发生,才能减少故意犯罪的发生,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和平。因为犯罪故意是一种故意的主观心态,而人与人的认识不同,意志因素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故意的程度也不同,自然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就不一样了。关键词: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疑难一、引言犯罪故意这一基本问题的研究,看似是一个简单的主题。这一看似简单

2、的主题之下事实上隐含着一系列相当重大的问题:如何根据刑法的规定结合具体问题解释犯罪故意认识要素;因果关系的认识是否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如何平息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争论;放任如何认定;错误论中的既有理论是否合理;犯罪故意如何认定。这些看似老生常谈的问题并不过时:以因果关系的认识与故意的成立问题为例,表面上极为微小的要素归位问题实质关系到对应原理、归责原则、主客观不法论的博弈以及因果关系学说的建构,合理的解决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无疑需要系统的梳理并反思相关刑法理论在过往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再如,正当化情状错误问题衍生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变更,这一副产品的解消一直是困扰德日刑法理论的难题。这一难

3、题背后既涉及到错误论的分类模式,又关联到违法性论的基本立场,还关系到恶意共犯的处罚困境。一言以蔽之,对这些问题的检讨正是最终解决此一问题的最佳途径。研究犯罪故意这一课题也就有很深远的意义,具体概括如下:(一)理论意义1、-..有助于促进犯罪故意相关问题研究的进一步深化。信息化时代是开放的时代,各种知识的汇集对启发研究灵感、拓展研究思路、探索研究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立足于国内、国外的双重视角、吸取学科内外的多维知识,对于促进包括犯罪故意在内的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2、有助于厘清国内外刑法理论中犯罪故意相关问题的学说实质。随着刑法学研究的深入,针对同一问题可能出现相对数量的差异理论。这些理论

4、往往在表面上呈现出水火不容的态势,事实上,当我们仔细辨识,作为争论主体的各色观点实质差异极为微小。通过分析学说相似性及其原因、差异性能够更好的理解问题的实质以及学说的实质。3、有助于准确考察域外学说的优劣,对我国刑法理论是否借鉴相关知识提供帮助。(二)实践价值1、确保主观责任原则的贯彻,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原则的均衡。刑法以故意犯罪为主要处罚对象,犯罪故意是构成故意犯罪的核心要素。对行为主观面的准确把握是贯彻责任原则的关键所在。通过建构明晰、易操作、具有可行性的问题解决机制,实现理论对实践的有效指引,对司法人员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运用刑法规定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具有积极意义。2、塑造司

5、法人员以行为规范规制裁判规范的思维。为保障公民的预测可能性而不至于行为萎缩,裁判规范应当始终以行为规范为前提、为基础、为归依,不能脱离行为规范的性质解释刑法规定。这种思维的实质是防止法官滥用职权,通过规范其思维方式达到正确裁判的效果。二、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从犯罪的心理学角度来看,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而为之的行为是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的在认识方面的特征。犯罪故意是明知故犯,因此在认识因素中,明知就是故意犯罪的前提,没有明知就谈不上故意犯罪。认识因素应注意,“明知”是行为人对自己所要实施或者正要实施的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

6、、内容和结果的认识。(二)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要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的发生,这种放任和希望的心理属于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是成立犯罪故意罪名的基础;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在犯罪故意中起决定性作用。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指出:“决议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决意不履行法律命令的行为,就表明积极的恶的意志,就是故意。”总体而言,从意志坚定程度来看,放任要低于希望。故,犯罪事件是有预谋的故意,而这有预谋的故意,是靠行为人的意志来实现的,是意志因素决定的。三、犯罪故意认定的疑难问题(一)认识错误1、关于认识错误的几

7、个问题(1)认识错误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在刑法理论中,“明知”是犯罪故意的应有内容,而认识错误作为“明知”的反面,理应也是犯罪故意探讨的内容,因此,认识错误作为犯罪故意中探讨的内容在犯罪论体系中处于与犯罪故意相同的位置。如前文所述,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是三阶层的结构,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犯罪故意的位置从最初仅仅停留在有责性阶段,慢慢地不断前移,使得故意成为违法性的要素、构成要件的要素。随着犯罪故意位置的变化,与之对应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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