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亟待解决——对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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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亟待解决—对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的几点思考《法制日报》2009年1月7日,第12版□立法层次低,执法无力,缺乏规范化的管理,显示出基金监管制度的不健全,监管问题突出。  □建立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信息的公开,务必使基金运营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鉴于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应该将其作为特殊的社会公共基金。建立相对独立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要采取严格数量限制与审慎监管的原则。□胡继晔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支柱和物质基础,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保基金监管体制。2007年12月23日全

2、国人大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开始在法律层面关注社保基金监管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也已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入“十一五”立法规划。  为给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研究提供第一手的资料,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中心“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研究”课题组在假期组织部分教师和硕士研究生,分赴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山东、河南、山西、河北、湖南、重庆、陕西、内蒙古、宁夏、黑龙江、辽宁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社保基金监管情况的调研。这些省份占中国人口的56.7%,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代表全国的情况。  一、目前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3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各地共性的问题主要集中在:  1、

3、立法层次太低,基金监管部门执法无力。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基金,既决定着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又与经济建设和资本市场发展密切相关,应该实现依法监督管理,但目前只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监管依据只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很低。随着社保基金管理体制的变化,除社保经办机构外,财政、税务、银行、邮政储蓄等部门相继介入社保基金日常管理,面对诸多部门和机构,基金监督工作环节增多,链条加长,使得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在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时,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不明确,没有处罚权,约束效力差,基金监管部门执法无力,严重影响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2、基

4、金保值增值问题严重。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统筹部分结余基金,都是按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银行利率已低于工资增长率,加上近几年的CPI高企,意味着基金的实际贬值。按现行的政策规定,只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允许进行国债、银行存款之外的投资,而省级以下单位结余的社保基金均不享有投资权。随着近年来社保制度的逐步完善,各省级以下单位结余的社保基金规模不断增大,面临贬值所造成的基金流失压力也越来越大。数额如此巨大的基金,如果进行恰当的投资将会带来巨大收益,政策的束缚却使得省级以下的社保基金成为“死水”,被压抑的正常投资带来了基金安全的隐患。  在统筹部分结余基金快速增加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的逐步

5、做实同样存在着保值增值的问题。个人账户基金的主要功能是进行有效的基金积累,因此投资回报率更为重要,它直接决定着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因此个人账户部分的投资问题亟待解决。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黑龙江、河南等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省份为解决个人账户部分的投资问题,将中央拨付的补助资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给予保底收益。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本身除银行存款和一级市场国债购买外的投资行为都需要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自身并不能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从事投资行为,省级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临时措施。  银行储蓄并不总是安全的投资渠道,现

6、在我国正处于“人口红利”期,随着社保基金征缴力度的加大,统筹基金结余和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结余都会越来越多,在银行存放不动的贬值是社保基金面临的最大挑战。  3、基金支付环节问题突出。上海社保大案后,人们普遍将焦点集中在了基金挪用、侵占的监管。然而,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收支两条线使得管理机构间互相制约,在绝大部分省份挪用基金的现象已经很少了,而社保基金面临的是支付环节的骗取、冒领问题。  由于支付使用环节涉及的对象十分宽泛,不仅包括参保人、受益人,还包括各类社会保险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日常具体业务关系密切,相对于社保基金挪用而言,支付使用环节的骗取冒用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基金监

7、督的法规更多关注基金的征收、管理环节,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违反基金使用支付环节的行为难以得到界定和追究责任,造成目前流失严重的局面。特别在医疗保险领域支付中骗保的花样百出,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这么一个典型案例:重庆某区成立的一家民营公司一共7个员工,除法定代表人外另外6人全部在做肾透析,是不折不扣的所谓“专业医保公司”,监管部门关注该公司时已经报销了400多万元的医药费,事发后这几个人就注销了公司。  二、对社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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