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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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臟究2017-12-0908:30:11财经理论与实践2017年6期王显勇摘要:竞业限制法律制度需要完善其效力要件和履行机制。竞业限制法律制度已经确认合理性原则,经济补偿应属于竟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性耍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竟业限制协议应当无效。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不应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我国劳动合同法应当建立劳动者单方选择权的法定抗辩制度,不应赋予用人单•位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单方任惫解除权。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不应再负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关键词: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屮图分类号:DF41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7)06013705一、案例类型化分析及问题的提出(一)案例类型化分析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制度内容,我国竟业限制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6-10条使之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司法指导性意见进行了补充性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实施成效显著,但问题仍然较为明显。我们需要总结分析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理论,推动竞业限制法治建

3、设。基于这一目的,我们在北大法意案例库以“竞业限制”为案由收集查阅了其屮的所有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归类分析,归为两大类五小类。1•类型一: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纠纷。该类纠纷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竟业限制义务,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纠纷;第二种是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具体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纠纷;第三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所引发的经济补偿纠纷。2类型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竟业限制纠纷。这类纠纷分为两种

4、:第一种是既请求支付违约金,乂请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或解除现行的劳动关系。第二种是只请求支付违约金,没有请求继续履行。(二)问题的提出1.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竞业限制是基丁•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通过协议的方式限制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制度。竟业限制协议由主体、保护对象、限制范围、经济补偿四个要索所构成,这些构成要件属于效力性要件还是非效力性要件,当某个要件欠缺合理性要求时整个竟业限制协议效力如何?劳动合同解除方式对竟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否具有影响?戸前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这些问题认识不一致,需要深入研究,建

5、立和完善相关制度。2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双务契约,当用人单位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相应的抗辩权如何行使?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如果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协议,在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竞业义务?雇佣该劳動者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冃前法院判例对这些问题裁判不一,学者观点也不同,现行制度需耍进一步完善。二、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一)合理原则在竟业限制法律制度中得以确立商业秘密可以通过事后的侵权救济与事先的协议预防进行保护。离职竟业限制制度作为一种事先预防的保护方

6、式,能有效地防止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披露,因而被各国或地区所广为接受。但是,竞业限制义务在客观上限制了雇员的择业自主权,同时也与自由竟争的市场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为平衡权利之间的冲突,协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多数国家均以谨慎的态度对待竞业限制制度,将其视为被动的防范措施,并通过立法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国之内[1]。实践中处理竟业限制的权利冲突时,必须将竞业限制置于合理的限制条件下,使之符合诚实信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这是竞业限制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判断竞业限制的限制是否合理,应当综合限制的时间

7、、限制的地域范围、限制的领域等因素作出判断⑵。在美国,竟业限制协议可实施性最终要运用合理性原则进行检验,如何证明合理性呢?首先是存在合法保护的雇主利益,这种合法利益的范围包括商业秘密,并可以扩及到雇主的客户联系渠道,甚至包括培训费用;其次是协议限制的范围合理,包括时间、地域以及职业领域的限制都需要具备合理性要求。如果竞业限制协议在一个或者儿个方面欠缺合理性要求时,不同的法院采取不同的做法,一些法院认为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具有可实施性。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可以通过变更修改使协议具有可实施性[3]。根抵德国《商法

8、典》第74a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竞业范围、地域和期限三因素共同作用下,限制雇员自由择业权的程度吋,必须与竞业补偿额成适当比例,否则竟业限制协议会因“对雇员将來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当的困难”而令超过法律允许之外的部分没有拘束力[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规制也同样体现了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具体而言,我国竟业限制协议的四个构成要素要接受合理性评判:一是主体要件,即主体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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